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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农村宅基地房子的拆迁利益应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4-07-15点击次数:

首先,应根据拆迁协议以及参与房屋房屋的建盖人员确定涉案当事人;其次,调查涉案房屋来源、房屋内原房屋建盖情况、房屋演变情况、涉案房屋人员居住情况;再次,结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置换协议、拆迁之时对原房屋的评估材料、各乡镇拆迁实施细则等,确认各项拆迁利益的数额、确定的标准等;最后,将房屋建盖、院落居住、安置人确定、分户、拆迁利益确定等情况,结合拆迁实施细则,在各利益人之间对拆迁利益予以分配。

那么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

1、作为非京籍人员,在离婚后,作为涉案房屋的安置人,对涉案房屋拆迁利益分项享有何种权利?

2、对于离婚纠纷时未作处理的涉案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在分家析产案件纠纷中应如何进行分割呢?

此前,本律师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例:老头儿与老太太二人于2016年再婚,婚后老太太的户口一直未迁入北京。2022年因二人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对涉案房屋拆迁利益因涉及案外第三人,在离婚纠纷中未作处理。现老太太委托我所律师将老头儿,老头儿的儿子、儿媳、孙子、前妻、前妻现任丈夫一行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对丰台某处宅基地房屋的拆迁利益含货币补偿、安置房4套进行分割。

经查位于原北京市丰台区某院落系老头儿个人宅基地。2019年腾退人甲方与被腾退人乙方(老头儿)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约定腾退的宅基地位于丰台区324号房,宅基地面积200㎡,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178㎡”。乙方应安置人口7人,分别为产权人老头儿、之妻老太太、之子、之儿媳、之孙、之前妻、之前妻现任丈夫。每人优惠购房指标为45㎡,合计315㎡。甲方给予乙方的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含附属物)补偿款315408元、宅基地区位使用权补偿款1900000元,综合整治配合奖800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元,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足45的差额部分安置补助费632500元、综合补助费300000元、搬家补助费8000元、空调移机费1600元、电话移机费235元、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宽带移机费200元。以上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所得款总计3243243元。

同日,甲方及房地产公司与乙方签订《安置住房认购协议书》及《安置住房认购补充协议书》。《安置住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坐落于丰台区的安置住房4套,分别为:1.204号房屋,二居室,建筑面积90平方米;2.201号房屋二居室,建筑面积90平方米;3.1502号房屋,二居室,建筑面积90平方米;4.1602号房屋,二居室,建筑面积90平方米。安置住房销售价格5500元/平方米销售建筑面积,乙方认购的安置住房总价款为1980000元。《安置住房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房屋为期房,需自行周转;周转补助费:乙方被安置人口为7人,周转期为自腾退起始月起暂按3年计,以每人优惠购房指标45平方米每月5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共计623700元,计算公式为:周转补助费=每人优惠购房指标45平方米*每月55元/平方米*36个月;一次性期房补助费:乙方所购安置住房两居室4套,共计320000元。

另查,《丰台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载明:被安置人口的认定:以本办法实施的宅基地腾退起始日为被安置人口的认定时间截点,在人口认定时间截点之前村域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口为认定范围。对于户口不在本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也计入被安置人口:夫妻一方常住户口在腾退范围内,其配偶或该夫妻共同婚生子女的户口未过入,但长期居住在腾退范围内,且婚姻关系存续的。优惠购房指标,根据本办法规定认定的被安置人口(不含纯居民户),优惠购房指标为销售建筑面积每人45㎡,优惠认购价格为5500元/㎡”,按被腾退人户内认定的被安置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不足户内总优惠购房指标的面积差额部分,按5500元/㎡给予补助。

就本案而言,老太太虽为非京籍人员,但依据拆迁实施细则,拆迁之时其符合安置条件,故依据双方婚姻关系其被认定为安置对象,在其与老头儿离婚后,其作为安置对象应享有的安置利益并不随之而丧失。公民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成员间共同生活关系终止的,应当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本案中,原、被告七人均系被安置人口,共同享有基于涉案房屋被腾退所产生的拆迁利益。那么老太太作为共有人,即使已经离婚,也可以要求分割拆迁所得利益。

因本案审判时还是期房,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并且在房屋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办至老太太名下。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几点内容需重点审查。

1、确定涉案当事人

在调取涉案房屋拆迁材料之后,凡在拆迁协议中列明人员,均作为案件当事人,至此,涉案房屋全部利益人得以确定。


2、确定各项拆迁利益数额及确定的标准

结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置换协议、拆迁之时对原房屋的评估材料、各乡镇拆迁实施细则等,确认各项拆迁利益的数额、确定的标准等。


3、拆迁利益分配

将房屋建盖情况、院落居住情况、安置人确定情况、分户情况、拆迁利益确定的情况,结合拆迁实施细则,在各利益人之间对拆迁利益予以分配。


陈曦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具备多年的企业法务工作经验。曾为以下单位提供过专项法律服务:北京诚通投资管理公司、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局、北京王府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京蓝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机关单位及大型公司,具有一定的复合型工作经验。

擅长领域:

主要擅长领域公司治理、土地征拆、商品房买卖、股权投资、吸收合并、破产清算及民商事、行政诉讼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