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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部分行政机关处理依申请信息公开业务中,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这将会对申请人知情权造成损害。甚至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如何理解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中规定的执法案卷信息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争议,办案过程中甚至有的法官会让双方提供相关法院判例,来更好的理解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应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定性。
结合检索的司法判例及办案实务,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事项,行政执法案卷范围和外延太大了,里边不仅涉及申请、请示等过程性信息也包括最终具有强制性的许可、处罚等行政决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应具体分析,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大原则下来认定。
第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事项,行政机关决定不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应当说明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表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非绝对豁免公开,而是赋予行政机关在个案中对是否以及如何公开的判断决定权。考虑到“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限定作用,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或者仅部分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应当说明实质性理由,以表明综合衡量了与案情相关的全部因素,而非轻率或者武断地作出决定。
第二,考虑到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这一概念外延的不确定性,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执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开不宜再作扩大理解,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且需要说明理由。
第三,行政执法卷信息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获取的,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条例16条,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从复议、诉讼等程序中获取,当事人的知情权可以得到保障。如知情权无法通过诉讼中获得保障就应予以公开,尽量保障知情权。
最后,国家鼓励行政执法透明、要求积极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执法卷可不公开应是过程性执法案卷信息,不能扩大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目的在于“解决实践中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其中涉及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准确理解,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规范性依据。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亦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畴。
综上,基于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贯彻和对公民知情权的无漏洞保护,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应不断缩小并遵循严格审查程序。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2015年开始参与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征地拆迁纠纷等案件,2017年初开始独立代理案件,具有大量实务经验。 擅长领域: 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 职业理念: 穷尽一切办案思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