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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什么情况下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一)主要事实

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某县县城的张某经营着一家超市,由于每次进货较多无处存放,于是便在2013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自家院子里搭建了一间约200平的小仓库用来堆放货物。2015年夏季由于天气炎热,邻居家安装空调需要踩着该仓库安装,安装过程中不慎将该仓库踩踏。仓库塌陷导致里面货物毁损,协商无果,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赔偿房屋及货物损失。

(二)律师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我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但是这里要注意2008年1月1日实施了《城乡规划法》,如果是在该时间点之后进行建设而又没有依法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是属于违章建筑的。但是在此之前建设的,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加上历史原因,是不能一刀切为违章建筑的。该案中张某的该处仓库是在2013年未经审批建造的,明显属于违章建筑。那么对于违章建筑遭受侵害是否具有诉权?能否要求致害人损害赔偿?
关于起诉权。目前各地法院在实际办案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人没有证明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产权凭证,即无财产权利存在的依据,所以没有起诉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原告举证的材料已经明确被损害标的属违章建筑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涉案损害标的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尚未被认定,法院应予受理,审理中发现属违章建筑的,则不涉及诉权,只关系到能否胜诉问题。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无论被损害标的是否属违章建筑,法院均应受理。我们认为,只要这类起诉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3条有关起诉与立案的规定,法院均应受理。因为违章建筑的侵害也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司法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的救济途径,至于救济能否在实体上得到支持,无关诉权。 

说到违章建筑的起诉权就要牵涉到违章建筑的所有权问题。对于违章建筑的权属,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所以,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在实践中才出现了认为因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否认当事人具有起诉权的观点。

二是认为,违章建筑人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建造了违章建筑,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此而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当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一种占有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其既然为违章建筑,就当然不能取得所有权。
那么,违章建筑遭到侵害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呢?我们认为是可以的。法无授权即侵权。对于违章建筑本身和违章建筑内的货物要依法给予赔偿。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法院本身是没有这个权限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三)维权建议

(1)协商解决。和邻居协商要求给予合理赔偿。

(2)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如果邻居不予赔偿,那就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3)起诉之前搜集证据。搜集邻居致害的证据,比如录音,或者人证等。

(4)补办证照。及时补办相关规划证照,使其合法存续。当然了,该案中已无此必要,因为该违法建筑已经不复存在。这里说的是那种部分毁损的违章建筑可以适用。如果不能补办,最好自行拆除,这样损害会降到最低。

(四)重点法条

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②《民法通则》第72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对于违章建筑被损坏也是要依法给予赔偿的,至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可以另案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