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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被强制拆迁,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手续都是齐全的,能向国家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一、主要事实:

湖北的孟先生是2005年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养殖企业,自己经营了很多年,当地政府当时出台的文件是有租地合同,自筹款项进行投资建设。当地政府针对这些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会出一些宽限条件进行扶助,孟先生的企业就是被扶助的对象,但是就在2017年10月,当地政府为了治理环保问题,认定孟先生的企业是污染企业,应当予以取缔并且没有赔偿。

二、律师分析:

近年来,因为企业拆迁强制拆除维权的老百姓越来越多,如果企业被强制拆除,我们应当怎样进行维权?怎样才能拿到赔偿?拿到哪些赔偿?这是大家很关注的一个问题。孟先生认为自己的企业合法,并且有当时政府盖章公文,并没有限期拆除,后来被政府强制拆除拆除,蛋鸡被宰杀,设备设施损失严重,孟先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三、重点法条: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制拆除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