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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审查角度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八讲:18拆迁的司法执行问题_吴少博视频

发布时间:2024-07-12点击次数:

最后一个就是司法执行的问题,司法执行问题。其实比较简单,简单在哪里呢?我们国家没有司法行政司法,以前叫非诉执行行为,其实他参照还是民事强制执行的过程,民事上的强制性过程,但是它也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讲先补偿后搬迁,在过程当中不能给人去断水断电断气。
那么好,我就问一个问题,好,在这种司法执行的过程当中,他给你断了电断了气,那么司法执行活动就不启动了吗?不足以导致司法活动不启动。所以说这些规定其实原则上是不足以导致他到最后承担一个非常不利的后果。
但是有一个问题我要跟各位说一下,非常重要的问题,征收补偿决定可复议可诉讼,并且在复议跟诉讼期间,不能进行强制执行,这就是你的程序性权利,就保障了你的复议权跟诉讼权利。所以这个是比较大的问题。
是跟我们行政强制法第44条有一个相似性,就征收补偿决定复议跟起诉期限之内,包括起诉期限过程当中,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这个是个比较重的问题。但是一旦进入到强制执行,你不管是提执行异议,还是对它的执行公告等等很多问题,其实也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其实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执行的阶段,只能说把这个时间往后推拖的问题,已经对你的征收造成一些实质性的影响。
因为什么?干预到你个体的就是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对不对?包括它的影响因素就是评估。
那么到了执行阶段,基本上就不可能再谈征收的评估的问题,包括征收的数字高与低的问题,基本就不谈了。只是一个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