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普法视频

企业处罚性关停及维权_吴少博视频

发布时间:2024-07-05点击次数:

作者:吴少博律师

 

第二个,处罚性关停,处罚不代表企业真正就错了违法了,但是采取的手段是处罚。一般情况下,可能企业违法在先,也有可能企业没有违法,但是也采取处罚性的手段来处理。

前一阵一个安徽的矿山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做出了一个因违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规定,先作出处罚决定关停,做的对不对先不论,它采取的就是一种处罚性的措施,目的就是尽量达到不予补偿或者少量补偿。之所以不选择决定性关系,特别是一个合法企业在先的前提之下,选择处罚性关停的方式,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不予补偿或者少量补偿。

 

处罚式关停,要分到底是企业有错在先,还是企业根本没错,只是采取了一种处罚的措施关停,要分这两个问题来看。

一般的处罚性关停,撤销或确认处罚决定违法,这一步是必须要走的,没有选择。

确认违法有些时候是因为对方的执法程序/处罚程序错误,以达到确认违法的情形。撤销也会因为其程序错误来达到撤销目的。

我们打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之诉的目的是什么呢?如果说能打掉,那最理想化,如果打不掉的话,后边申请行政补偿的依据就没了。

如果企业被扣上帽子了,就是个违法经营企业了,这个帽子就摘不掉了,如果达到了撤销或确认违法的目的,在判决中,诉讼判决又能确认我们关停的事实,在这个基础之上,要分两个角度来说,一个补偿角度,一个赔偿角度,要分开,因处罚决定所造成的直接性损失,走的是我们国家的国家赔偿法当中行政赔偿的这一部分。

后续企业不能干了,并且已经确认了关停事实,处罚决定下来以后不可能再下一个,认定关停的事实。

但是,在司法文书当中已经确认了关停事实,这就直接影响到行政补偿上去了,企业把帽子先摘掉,恢复到合法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上。

然后,借诉讼把对方的关停主体以及关停事实确认清晰,帽子也摘掉了,事实也清晰了,主体也没问题了,就走向行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