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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性关停(内部)及维权_吴少博视频

发布时间:2024-07-05点击次数:

作者:吴少博律师

 

 

第4个文件性关停,比如上级开会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直接拿着会议纪要去取缔一个行业,或这个行业必须限期关掉,搬掉,拆掉。没有正式的处罚性或决定性的文书,而是只拿的一个政策性的文件。

 

我们经常会看到某市某局某州所制定一些行业类的,要取缔砖厂一类的行业,要关停一个范围内的矿山企业等等。

这种文件往往都是内部的一种上传下达的行为,是政策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的,包括淘汰产能文件等等,一般不具有可诉性,但这不是绝对的。

会议纪要产生外化效应是可诉的。但是一般对这些文件不具有确认其违法或撤销的可诉性。

拿着市里制定的文件来关停,而自己不制定文件,就是为了规避最后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4个文件式的关停,如果是内部性文件,没有任何的外化效应,仅仅是内部性的上传下达,不针对内部之外人产生任何效果。

 

比如,市政府给县政府下命令,5月15号之前要淘汰所有的水泥类不达标的企业,市政府没有直面水泥企业,而是要求县政府去做,而县政府也不做,而是拿着市政府的文件去找企业,县政府自己不做出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

面临这种内部文件的时候,不具有可诉性怎么办呢?其实我们可以直接拿这个文件,申请行政补偿,如果有政策性关停资金的话,也可以申请政策性关停资金。

以前国家的工信部对中小企业关停,分行业都有政策性的补助安置资金。现在少了,这部分资金是层层下拨的,甚至下发到哪一层,哪一层政府还要贴钱,这种政策性关停资金是可以申补的,这种申补不是法定程序,而是产业政策问题。

行政补偿和申请政策性关停资金拨付能不能并行呢?

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行政补偿序列当中给你确认了补偿的数额或者补偿的项目,可能会把政策性安置资金剔除,比如确认了1000万,但政策性资金你拿走了100万,那可能只补偿你900万。

第4个就是外化效力的问题,外化效力具备了,可能就转变成可诉性文件了,会议纪要性,大家一块开会,共同形成一个决议性行为,有的可以直接认定成一种行政协议性行为,具有对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就叫外化性效力。这样的所谓的政策性文件是可诉的。可以诉讼之后,照样可以申请行政补偿和政策性资金的拨付,整个过程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