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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养殖场被关停,当地政府不予补偿,法院不干了!_张大伟胜诉

发布时间:2021-02-02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大伟
 

本案关键词:福建上杭、生猪养殖场、环保关停、申请补偿、不予受理
 

摘要:
 

福建上杭一养殖场因环保设施不合格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养殖场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偿,但遭到当地政府的拒绝,养殖场不服,委托本所张大伟律师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

胜诉判决 | 养殖场被关停,当地政府不予补偿,法院不干了!
 

案情简介:
 

原告系生猪养殖场,2018年6月12日,白砂镇政府以原告环保不达标为由,请求上杭县人民政府(本案被告)关闭退养原告的养殖场。
 

2019年11月13日,原告因暴雨导致养猪场环保设施破坏,被上杭县环境保护局、白砂镇政府等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上杭县农业局、白砂镇政府以原告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环保设施不达标以及违法排污等为由,分别向被告请示并由被告决定对其养猪场关闭退养。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补偿申请,要求被告按照搬迁补偿标准,对原告关闭退养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补偿申请,原告不服,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大伟律师将被告上杭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1、原告合法经营多年,依法取得各项行政许可手续,对养殖场内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拥有合法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2、原告已按期完成整改,不应被列为关停清退对象,即使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关停取缔,也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补偿。


3、被告作为关停清退原告企业的法定实施主体和补偿主体,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的补偿职责。
 

裁判结果及依据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该规定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对被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者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被告上杭县政府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对本辖区被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所的畜禽养殖者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补偿申请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原告养殖场被关闭问题是原告自行关闭还是系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关闭禁养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原告申请补偿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被告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上杭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补偿通知书》;

二、被告上杭县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