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江苏一机械厂因两断三清被强制断电,经法院审理判决行政违法

发布时间:2021-05-13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

本案事实

原告Y市bq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q公司)因要求确认被告江苏yz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管理办)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Y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Y供电分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bq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卫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磊、被告化工园区管理办副主任Z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飞、杜光伟、第三人Y供电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恒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一机械厂因两断三清被强制断电,经法院审理判决行政违法

原告诉称

原告bq公司诉称:经Y市QS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03年1月24日与Y市QS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园区现有土地约5.4亩,租期20年,从2003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对现土地上的建筑物(含围墙)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实行买断,产权归原告法定代表人等。之后,原告登记成立,住所位于Y市QS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为机械配件、内燃机配件、摩托车配件、链条加工、销售。原告成立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从未受到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原告也从未拖欠过土地租赁费及电费。2019年11月28日早上7点,被告带领第三人切断原告生产厂房的工业用电。原告法定代表人,报警并询问第三人断电的原因,警察处警后告知是政府断电。相关单位向原告出示了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关于请供电公司配合园区QS镇部分企业停止电力供应的函》。原告是合法用电企业,未欠缴电费,也不存在其他违法用电情形,被告组织第三人对原告生产厂房实施断电措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执行决定。被告也未按照正当程序要求,告知原告停电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原告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及期限,程序显属违法。综上,被告对原告生产厂房实施的强制断电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19年11月28日对原告位于Y市QS工业园区内的生产厂房实施的强制中断工业用电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化工园区管理办辩称:一、被告所属职能部门经济发展局致函Y供电分公司,要求配合对原告企业采取断电措施,Y供电分公司实际采取断电措施的行为与发送的该函件之间没有关联性,化工园区管理办及所属职能部门经济发展局对涉案当天断电行为并不知情。二、原告企业安评、消防等审批手续不全,所且不符合重新审批要求,生产项目不符合集镇产业规划,在投产前未经过环保部门验收,且环境影响申报表上车间面积、机械设备与实际严重不符,车间改扩建后生产规模扩大,未按要求重新办理环评手续,企业所处位置无环保设施,生产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直排、无组织排放,亦无公共基础设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使用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建長、安监、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不全且不符合重新审批要求,属于“散乱污”企业。按照“二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消除产品、消除生产设备)要求,依法应当予以取缔。综上所述,原吿诉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江苏一机械厂因两断三清被强制断电,经法院审理判决行政违法

法院审查

经审理查明:原告bq公司于2003年4月2日登记成立,其住所地在Y市QS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为机械配件、内燃机配件、摩托车配件、链条加工、销售,营业期限为2003年4月2日至2033年4月1日。2019年10月15日,原yz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现被告名称)经济发展局向第三人Y供电分公司作出《关于请供电公司配合园区QS镇部分企业停止电力供应的函》,要求第三人Y供电分’公司对包括原告bq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采取断电措施。2019年11月280,第三人Y供电分公司根据被告函件内容要求,对原告bq公司采取断电措施。2020年11月130,原告bq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bq公司于2003年4月2日依法成立,营业期限至2033年4月1日,其在营业期限内的正常营业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化工园区管理办致函第三人Y供电分公司,要求第三人仪征供电分公司对原告bq公司采取断电措施,据此,第三人Y供电分公司对原告bq公司实施的断电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化工园区管理办承担。被告化工园区管理办辩称原告bq公司属于“散乱污”企业,按照“二断三清”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缺乏事实根据,在此情况下,其对原告企业采取的断电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江苏yz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11月28日对原告Y市bq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断电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苏yz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yz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yz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