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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因存安全隐患在平改坡后却被判定违法建筑要求限期拆除,律师助力确认撤销限拆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6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齐丹

齐丹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办案经验丰富。在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严谨又不乏活跃、尽心尽责,努力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公司类纠纷处理等法律业务。

事实概要:

原告2010年取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并且取得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10月,申请人所有的二层厂房验收完成,2013年4月投入使用,因屋顶一直存在漏雨情况,经过多次修补,情况仍没有好转,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研发生产,且办公楼外墙面瓷砖暴起脱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安监局多次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并多次要求整改修复。因此,2019年4月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各部门申请平改坡及外墙修复工程施工是否需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经回复,该项目属于内部装修工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就在申请人完工后,规划部门向执法局发送立案通知,航拍图拍出申请人的平改坡工程,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2021年X月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并公告,要求委托人限期拆除平改坡建筑。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委托人屋顶常年漏雨,雨大时直接影响生产车间的生产及办公区的正常办公,故向行政机关各部门申请平改坡的工程,在获得规划的答复,属于内部装修工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就在委托人完工后,规划部门向执法局发送立案通知,航拍图拍出委托人的平改坡工程,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随后,规划部门向街道办事处发送立案通知,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要求委托人限期拆除平改坡建筑。

委托人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齐丹律师进行维权。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去现场进行勘察,多方查找资料,经过最终决定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的过程中,陪同委托人去接受当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陪同当地行政机关领导参观委托人的工厂,实地对平改坡部分进行考察,最终当地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达到了委托人的诉求。

原告诉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

案件还原:

申请人北京T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某区街道。2010年X月,申请人取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的用地位置是某区街道,用地性质一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约***平方米,建设规模(地上)约***平方米。2011年X月,申请人取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项目性质是医用电子仪器及体外诊断试剂盒生产用房1栋,建设位置是某区街道办事处。

2019年X月,申请人向北京市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对原有厂房屋顶进行平改坡及外墙修复工程施工备案,并于2019年X月X日取得《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020年X月X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函复原北京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称收悉该局关于《协查北京T公司屋顶平改坡及外立面装修工程是否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相关文件,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该项目属于内部改造项目,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X月左右,申请人完成了某区街道二层以上相关建设(简称涉案建筑)。

2021年X月X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向被申请人制发的《案件移送单》及附件,将申请人位于某街道建设房屋相关线索移送被申请人。2021年X月X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认定涉案建筑建设面积***平方米,建设时间2020年,未取得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021年X月X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制发《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涉案建筑加盖的第三层建筑物属违法建设,要求申请人接受调查,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X月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郭某进行调查询问,了解涉案建筑的建设时间、用途及规划许可情况等。

同年,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制发《违法建设案件协查认定函》,函询申请人在原有二层基础上加盖的面积约***平方米的三层建筑是否属于规划许可事项,及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文件。2021年X月X日及X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先后向被申请人制发案件协查复函,称函中所述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该分局未对申请人位于某区街道建筑物加盖的第三层建筑物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1年X月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并公告,要求申请人15日内拆除(或回填)涉案建设,并接受复查。2021年X月X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催告书》,督促申请人履行拆除义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涉案《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该《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

法院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乡市政和交通工程均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因此,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是认定涉案建设是否为违法建设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就涉案建筑是否符合规划及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的事实,被申请人先后获悉规划部门“属于内部改造项目,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未对申请人位于某区街道建筑物加盖的第三层建筑物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协查复函。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的涉案建筑履行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手续,但其向本机关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对涉案建筑是否需取得规划许可相关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在此基础上所作涉案《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撒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X月X日所作《北京市某区行政机关某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