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市住建局试图“张冠李戴”对申请人申请的关键信息避而不答,被复议机关责令重新答复!

发布时间:2023-03-16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隗伟

个人简介:

隗伟律师:拥有多年行政诉讼经验,谈判、协调经验丰富,曾为百余拆迁、拆违企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负责、专业能力强,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擅长领域:擅长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违建拆除、行民交叉继承纠纷、房产纠纷。

案情概要:

张某于2022年9月1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快递信息显示市住建局已于9月15日签收。10月11日,市住建局向张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张某对市住建局的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隗伟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对案件材料精选分析认为,某地住建部门对申请的关键信息避而不答,试图张冠李戴。本案结合被申请人的违法点和该地区行政案件立案难的现状,设计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可了我们的主张,确认对方违法,责令对方重新进行答复。

案件还原:

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张华因查询自身信息所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同时,申请人注明了所需信息的形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

该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2年9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寄出。经EMS快递单号查询,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于2022年9月15日被市住建局签收。被申请人市住建局于2022年10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于申请人申请的涉及皮革城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被申请人仅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公开,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附图附件、前置文件以文件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不予以公开。且答复中实际予以公开的文件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准确答复、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特向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作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且不存在可撤销事由以及重新作出答复的法定理由,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隗伟律师对被申请人的辩称指出: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案涉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答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
其次、申请人申请案涉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附件附图、前置文件,被申请人答复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但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是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行政许可内容,被申请人应依法予以公开。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被申请人也应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答复。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案涉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