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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就被认定违建?法院:“以拆违代替征收”意图明显,撤销责令限拆决定!

发布时间:2023-03-28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齐丹

个人简介:

齐丹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办案经验丰富。在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严谨又不乏活跃、尽心尽责,努力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公司类纠纷处理等法律业务。

案情概要:

尚某系陕西省西安市某村的村民,1992年,尚某获得宅基地使用证,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800余平米,用作自家住宅使用。

2022年8月12日,西安市某区行政机关发布《关于地铁沿线周边综合改造项目某村庄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尚某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征收部门与尚某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8月30日,尚某不断收到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通知文件,称尚某建设的房屋没有取得相关手续与许可,属于违法建筑,要求自行拆除。尚某认为,自己建设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区街道办没有履行相关法定规定,以拆违代替征收,程序明显违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尚某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齐丹律师代其维权,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齐丹律师分析认为:在实际拆迁中,以拆违代替拆迁的做法并不少见。本案中,陕西省西安市某区街道办明显是为了达到征收拆迁的目的,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形式代替合理的征收补偿。

首先,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行政机关认定案涉房屋为违建,被征收人一家人居住几十年,属于宅基地上的住宅。
其次,街道办是与被征收人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给被征收人密集下达《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又于次日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完全不顾行政强制法相关的程序,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街道办的行政行为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程序违法。

最后,突然出现违法建筑的定性与限拆,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初衷,超过了行政行为限度,剥夺了被拆迁人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行政执法目的明显不纯。

最终,本案经西安某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件还原:

2022年8月30日,西安市某区街道办向原告尚某作出《调查通知书》,载明你户在西安市某村建设房屋的行为......请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向我办如实提供以下材料。2022年8月30日,区街道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载明“经调查核实,你户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西安市某村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拟决定责令你户(单位)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2022年8月30日,区街道办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限你户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自行拆除你户(单位)位于西安市某村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物”,2022年8月31日,区街道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名》:载明“责令你户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一日内之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区街道办将《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在原告的房屋墙壁上,现原告认为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应子以撤销。

原告尚某诉讼具体理由:

一、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合法建筑,系原告的合法住宅。

二、按照程序正当原则,被告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同时应当保障原告的陈述权、申辩权。原告收到被告在同一日作出的《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显然,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听证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等程序,未保障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明显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被撤销。

三、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执法目的不当,有以拆违达到拆迁目的的嫌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西安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31日对尚某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庭审过程中,区街道办辩称:自己是依职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且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最终,法院认定,当地区街道办未查清违法事实,未履行合法程序,其所作行政行为目的不当,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告区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首先,在职权方面,《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严重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本案中,被告区街道办具有对管辖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其次,在事实方面,由于被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所涉房屋已纳入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程序对原告的涉案房屋实施征收,在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后,方可拆除涉案房屋。原告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虽无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但原告主张该宅基地使用证的原件已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部门收走,被告作为搬迁安置的实施主体,应当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进行核实后,依法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被告在未对原告房屋项下的土地性质、房屋建造时间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原告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其执法目的是为了规避征收补偿程序,加快推进改造项目的征收工作,而非查处违法建筑,被告执法目的不当。

最后,在程序方面,被告于同日作出《调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且一并张贴于原告房屋外墙,被告在以《调查通知书》要求原告一日内提交相关材料接受调查的同时又出具《限期改正通知书》称“经过调查核实”,显然相互矛盾。在原告还未及在被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或作出解释说明的情况下,被告迳行一并作出后续的行政法律文书,足以说明被告并未实际进行调查核实,程序违法,被告又于次日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仅给予原告一日的陈述申辩期限,且未直接向原告送达,未充分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亦违法。

综上,被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西安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西安市某区街道办事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