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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宅配合征收部门征收早已被拆除,迟迟未获得合理合法补偿,法院:征收补偿职责必须履行!

发布时间:2023-04-19点击次数:

部门征收早已被拆除,迟迟未获得合理合法补偿,法院:征收补偿职责必须履行!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4-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齐丹 国紫宸

个人简介:

齐丹| 主办律师

齐丹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办案经验丰富。在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严谨又不乏活跃、尽心尽责,努力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公司类纠纷处理等法律业务。

国紫宸| 主办律师

国紫宸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办案严谨、思路清晰、尽心尽责。凭借自身的实践和努力,始终以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基础,屡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广受赞誉,口碑极佳。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经济领域、房地产领域、房屋拆迁领域等法律业务。

案情概要:

当事人李某、路某系母女关系,二人的房屋位于西安市S村,该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性质。2021年7月,因西安市某项目开发,李某与路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8月,原告李某丈夫路某某向拆除公司移交了房屋,并在《房屋拆除通知单》中签字,后案涉房屋被拆除。经查,区行政机关在没有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拆房屋及附属设施等,给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果断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齐丹律师和国紫宸律师代理此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行政不作为案件,村民已经配合政府移交自己居住几十年的房屋,且已经被拆除,征收部门一直未予任何补偿。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齐丹律师和国紫宸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考察后,需要通过履职申请、履职诉讼等方式解决。两位律师认为,房屋在某村园区建设项目征收用地范围内,依法可予征收拆迁。被告基于征收目的拆除委托人的房屋,但未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任何补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强制拆除的相关程序规定,亦违反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征收拆迁原则。最终,法院支持了齐丹律师和国紫宸律师的观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案件还原:

原告李某、路某二人系母女关系,两人在征收之前早已经分户,但是只有一处宅基地,均是西安市某村的村民。1992年12月30日,原告李某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原告拥有该村宅基地204.8平米。原告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300多平米,用于居住。另外,原告路某在自己的案涉房屋开办商店,于2017年9月7日获得营业执照;路某在宅基地后面的自留地里,利用自留地建设砖混结构水泥圈十个,上顶与围墙均为彩钢瓦搭建,面积为330多平米,用来养殖奶山羊等品种。

2018年3月15日,路某申请加入西安市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创收。2021年7月9日,被告发布《关于西安市某园区建设项目搬迁安置工作的政告》征收原告所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但并未就征收补偿事宜与原告达成一致。2021年8月,当地街道办事处已经违法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原告至今也未得到任何安置和补偿。

原告认为,作为在政府征收政策下的村民,理应获得合理的安置和补偿。被告作为决定原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原告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论法》等的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对二原告实施的征收项目的法定补偿职责,对二原告予以全面补偿。

但是,截止开庭前被告并未与原告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向原告户支出补偿款。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西安市某园区建设项目搬迁人是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故其应当对案涉项目被征收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其次,原告案涉房屋属于案涉项目征收范围,原告户为被征收人,其有权就案涉房屋征收问题提起诉讼,二原告主体适格。最后,案涉房屋因征收被拆除,截止开庭前,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安置补偿款,也未与原告户签订协议,故被告并未履行对原告安置补偿职责。至于如何补偿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判断权,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对原告李某、路某的拆迁补偿的法定职责。

二、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