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区住建局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仍被法院确认违法!

发布时间:2023-04-18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国紫宸 毕蕊

个人简介:

国紫宸| 主办律师

国紫宸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办案严谨、思路清晰、尽心尽责。凭借自身的实践和努力,始终以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基础,屡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广受赞誉,口碑极佳。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经济领域、房地产领域、房屋拆迁领域等法律业务。

毕蕊| 主办律师

毕蕊律师: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在工作中严谨、细心,希望通过自身的法律思维及法律逻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环保关停、商品房买卖、行政纠纷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概要:

张某等四名原告系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区花园城业主,为了解房屋相关信息,四名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分别通过邮寄方式向当地区住建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住建局于2022年9月30日签收四名原告的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四名原告并未收到区住建局作出的答复。因此,四名原告分别向法院邮寄起诉材料提起诉讼。2023年3月1日,区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1号答复)。四名原告均认为,区住建局未在法定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坚持要求法院确认区住建局逾期答复的行为违法。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本案争议焦点:则在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国紫宸律师与毕蕊律师分析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而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逾期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信息是否属于自己掌握以及该信息是否存在,都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答复。

该案四名原告向区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区住建局在收到该申请后却一直未给予答复,故属违法行为。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虽然区住建局改变了其原行政行为,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但法律就此种情况有特别规定,所以在原告的坚持下,法院依然作出了某区住建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违法判决。

案件还原:

2022年9月28日,四名原告通过EMS快递分别向被告区住建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连云港市某花园城房屋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测绘报告、预售方案、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等与该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类信息共计39项。2022年9月30日,被告签收了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于2022年11月2日前做出答复,但截止到起诉之日仍未有回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名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被告对四名原告作出1号答复,对四名原告申请公开的39项政府信息,分别情形告知不掌握及可能掌握的机关、超过保存期无法提供、信息不存在、可以公开(详见附件)。经法院释明后,四名原告坚持要求判决确认被告超期答复行为违法。

被告区住建局答辩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具有合法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本案中,四名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核实已于2016年1月27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所有建设资料均已移交连云港市某区城建档案馆存档。原告完全可以通过档案查询等其他合法途径获取项目相关的信息。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_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七种情形,即使存在不属本机关公开、重复申请不予处理、信息不存在或获取信息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作出答复。作为某区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四名原告向其申请公开花园城房屋的相关信息,被告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签收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作出1号答复并送达给原告,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撤回起诉也不变更诉讼请求对1号答复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坚持要求确认被告逾期答复的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连云港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2022年9月28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4名原告已经各预交*元),由被告承担,由本院退还原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