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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申请村务公开,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村务公开督促职责,法院:违法!

发布时间:2023-06-07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帆 李金鹏

个人简介:

张帆 主办律师

张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及行政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逻辑缜密,思维活跃,擅长将法律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证据的适用,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民商事领域、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领域。
 

李金鹏 主办律师

李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擅长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等法律业务,提倡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等法律业务。

案情概要:

当事人卞某等138人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位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为了了解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所建设的集体资产的收益及分配情况,当事人向第三人该村居委会申请村务公开,但居委会一直没有回复。后当事人依法向当地区街道办申请责令居委会履行村务公开,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任何答复。故卞某等138人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帆律师、李金鹏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区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每一个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对于涉及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都有权要求村委会进行公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中,村委会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当事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不予公开,在律师指导下向乡镇政府提交了申请要求其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是乡镇政府也未依法履职构成了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虽然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了答复,但是其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已经构成了违法情形,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违法。

案件还原:

2022年8月17日,原告向第三人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所建设的集体资产的收益及分配情况,但第三人签收该申请后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2022年10月14日,原告依法向地方区街道办邮寄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区街道办依法履行对居委会村务公开的监督、指导职责,责令居委会限期对原告所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依法进行公开。

2023年4月4日,区街道办作出《督办函》,函告第三人认真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按村务公开条例进行公示,依法履行原告所申请的答复。

原告认为,区街道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委托张帆律师、李金鹏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区街道办履行对居委会村务公开的监督、指导职责,责令区街道办限期对原告所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依法进行公开,并对原告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书面答复。鉴于区街道办在诉讼过程中做出了这个履职答复,原告坚持不撤诉。因此,现在明确诉讼请求是确认区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告区街道办辩称:

已经通过向村委会主要领导、村会计核实情况,村委会后向街道办发函。我街道办查明该村所涉及的集体资产的收益与分配情况内容已按村务公开条例在村公示栏进行了公开公示。当事人可直接向村委会进行查询,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该条第三款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本案中,各原告诉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于2023年4月4日向第三人发出《督办函》,督促第三人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履行了其监督职责。但被告履行职责的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本案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石家庄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逾期履行督促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