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市行政机关以部分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法院:撤销

发布时间:2023-07-14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韩墨 吕美玲

个人简介:

韩墨 | 主办律师

韩律师,于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自执业以来,有效为客户解决各类争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征收以及各类民事合同纠纷等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战经验。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

吕美玲 | 主办律师

吕律师,主要专注于各类行政类案件及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拆迁、企业关停、行政处罚、合同纠纷、售后返租、分割拆零、逾期交房等商品房案件。工作尽职尽责,严谨细致,以维护委托人合法的基本权利为己任。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企业关停、行政协议、合同纠纷、商品房案件

案情概要:

当事人宋某在河南某村拥有合法土地,2019年当地市行政机关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机关)实施土地征收,宋某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为了解征收的合法性,宋某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给市行政机关,请求依法公开涉及征收项目有关审批文件,但是市行政机关却以宋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有部分内容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宋某认为,市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了解土地征收等相关情况的知情权,故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律师吕美玲代理此案。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当事人的土地被行政机关征收,为了解征收项目的相关资料,当事人向该市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但是该市行政机关答复相关资料不存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研究,认为答复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该市行政机关应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于是便提起本案诉讼,上述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同。

案件还原:

2022年9月22日,市行政机关收到宋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 2022年10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所涉征收项目的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证明、土地现状调查报告、一书四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本机关予以公开。经检索查找,你申请公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存在。”

宋某认为,该市行政机关在具有土地征收项目存在的情况下,以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宋某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宋某不服该答复,诉至法院。宋某要求:1.撤销市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书;2.判决市行政机关针对宋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限期重新作出答复;3.本案的诉讼费由市行政机关承担。

被告市行政机关办公室辩称:案涉土地于2015年10月份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报批,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份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通过)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报批征收程序,不包含宋某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宋某引用的是 2019 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市行政机关所作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关于宋某申请公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查,案涉征收文件于2016年审批,2017年9月18 日将征地补偿款支付至地方办事处,彼时适用的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并未规定征收机关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故市行政机关经查询答复该项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对宋某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书,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宋某的其他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市行政机关办公室于 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责令被告市行政机关办公室在本判决生效后于7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市行政机关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