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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老人身故数十年后子女因征收对簿公堂,原告诉请拆分征收补偿。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3-10-08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孟临寒

个人简介:

孟临寒(主办律师)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实践中善于运用征地拆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屋评估程序制定有力谈判方案,用专业手段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以及协议拆迁等各种征拆业务、企业环保关停、商品房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刑女士一家生活在上海市某区,生活富裕,亲戚之间也时有往来。可这样和谐的生活状态,却因为从小到大一直居住的老房子被征收画上了句号。邢女士的奶奶自1959年迁入了本案中被征收房屋,往后几十年一直在此生活,膝下育有三个子女,两个女儿也先后出嫁,迁出户口搬离了老房子。2001年邢女士的奶奶去世,因其并无遗产,且案涉房屋属于公有居住房,邢女士的奶奶属于承租人,在实际上没有处理房产的资格,所以一家人也就没有做遗产的处理。2011年邢女士的父亲去世,在此后,直至收到征收的消息,邢女士的母亲一直居住在被征收房屋中,案涉征收房屋户籍也仅剩邢女士的前夫朱先生一人,故邢女士的母亲和前夫依照相关的征收政策,均是本次征收的补偿对象。

虽然被征收的房屋属于公有,但是仍然可以获得国家补偿,这本来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可邢女士的两个姑姑得知了这一消息后,因补偿款一事与邢女士一家产生了争执,最终两个姑姑将邢女士母女、邢女士的妹妹以及邢女士的前夫朱先生告上了法庭,诉请对征收补偿以遗产的形式进行拆分。眼见亲戚因为征收补偿反目到要打官司的地步,邢女士也决定不再退让,于是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孟临寒律师代理本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历程:

在接受委托后,孟律师先着手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根据起诉状所提供的信息,本案中原告的主体并不适合。首先承租人在征收多年前就已经身故,故本次征收中不存在承租人的遗产,因此原告从继承角度,来控诉邢女士几人按遗产继承方式拆分补偿款这一诉请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其次,案涉征收房屋因面积较小并不足以供两人共同居住,户籍上虽仅有邢女士的前夫一人,但实际居住的却是邢女士的母亲。故按照相关的征收政策,本次征收的补偿款仅应在朱先生与邢女士的母亲二人中进行分配。

在确定答辩思路后,开庭之日如期而至。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阐明了其观点。原告认为本案房屋无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故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当依据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其次,原告的两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母和其兄(邢女士父亲)身故后均未立遗嘱,其兄在遗产分割前就已经离世,其继承权应由子女和配偶转继承,对本次案涉房屋征收利益应予以分割,现就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

孟律师在答辩阶段依照先前准备的方向进行了辩论,明确表达原告无权介入本次征收利益划分,最终,本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处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房屋。本案两位原告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不是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适格主体,且系争房屋实际承租人在房屋被征收前已经身故,本案不涉及两位原告对其母财产的继承,故两位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对于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本院予以驳回。

胜诉关键:

本案中,首先,实际征收行为发生在案涉房屋承租人身故后二十年,邢女士等被告获得的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故二原告无权介入征收款分配的具体事宜。其次,公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的财产,即使是承租人也仅享有使用权。最终,本案基于孟律师丰富的办案经营,为当事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这一出闹剧画上了休止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