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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北京通州13户被判违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例

发布时间:2017-07-19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郑先生等13位拆迁户找到栩锐团队律师,讲述了他们面临的困境。北关大道改造项目是市政府指明的市重点工程,并交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来全权管理。但拆迁工作开始后,郑先生等人一直未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达成补偿安置的合意,于是委托了栩锐团队的吴律师助其维权。

【办案心得】

  吴律师发现,2008年10月13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向北京市规划局提交了规划申请。同日,北京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在申请人并未取得立项、《选址意见书》、《选址审批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土地取得方式亦不明确的情况下,即向申请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很明显,(1)市规划局适用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的《城市规划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缺乏立项,《选址意见书》、《选址审批表》、总平面图,属于实体违法;(3)未确定土地取得方式即作出规划许可,构成程序违法;(4)未经规划听证程序,构成程序违法。2010年3月上旬,吴律师向北京市规划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北京市规划局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4月13日,北京市规划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复议规划许可。这一暂时的失败并不影响当事人毅然要维权的决心。

  在刚收到行政复议结果后几日,吴律师立即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求仍然是请求撤销涉案规划许可,而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结果。2010年10月15日,北京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北京市规划局在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没有申领《选址意见书》的情况下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缺乏证据,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不过,法院以撤销涉案规划许可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未大刀阔斧地作出撤销判决,而是保留性地判决确认被诉规划许可违法。

【律师说法:】

  第一,找准切入点。

  在拆迁案中,一旦拆迁许可证违法,便可以提出拆迁许可证的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这样一来,可以遏制拆迁人强制拆迁的进程,从而迫使拆迁人做出妥协,以低姿态和被拆迁人达成协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了法律依据,我们就可以提出对违法许可证的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二,进行拆迁项目调查。

  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拆迁项目的具体信息,包括拆迁项目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拆迁的范围是什么,以及项目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只有经过仔细的调查,才能发现其中的纰漏和违法之处,从而一举切中要害。本案中,经过律师对拆迁项目的调查,发现了其中实体和程序违法的事项,从而找到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理由和依据。

  拆迁项目前置规划关系到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依法是应当告知他们,允许他们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但截止目前为止,中华之疆已经超过一半在大拆大建,却很少听闻有拆迁项目的前置规划许可程序履行了这样的程序义务。面对法律与现实之间的龃龉、尴尬,人们不能祈求神话故事中的自然正义,而应当扬起法之公器,填补那道沟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