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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四关联企业徐州铁路建设征收项目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7-17点击次数:

 【导读】:被征收四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148亩,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15732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28409.89平方米。后自建厂房,购置大量设备。后因徐宿淮盐铁路建设项目,被征收四企业部分土地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单纯从比例来看,可能征收的土地并不影响被征收四企业在该土地上继续经营。但实际上,被征收四企业将因剩余土地无法实现生产经营之根本目的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关键词:四企业、国有工业用地、征收拆迁

 

  【案情介绍】

 

  被征收四企业为四家企业,包括一家面粉生产加工销售、原粮收储销售企业,一家挂面生产企业,一家工程机械、食品机械制造销售企业以及一家渔场。被征收四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148亩,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15732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28409.89平方米。后自建厂房,购置大量面粉、挂面、机械生产的设备。因徐宿淮盐铁路建设项目,被征收四企业部分土地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

 

  徐州至淮安至盐城铁路建设项目(即“徐宿淮盐铁路”),于2015年2月12日获国家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2015年8月28日,国家发改委在发改基础[2015]19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徐州至淮安至盐城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批准徐宿淮盐铁路立项,实施徐宿淮盐铁路建设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江苏省以《中国铁路总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徐州至淮安至盐城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鉴函[2015]114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苏北铁路有限公司。2015年4月9日,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预[2015]10号《关于苏北铁路有限公司新建徐州至淮安至盐城铁路项目(铜山段)的用地初步预审意见》,确认徐宿淮盐铁路(铜山段)项目用地拟选址于徐州铜山区张集镇、房村镇。

 

  [案例分析]

 

  关于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企业因部分征收而不能再继续利用剩余土地进行生产经营,且因企业性质不可能搬迁或有巨额搬迁费用,要求征收方给予整体征收的问题。该征收项目涉及四家企业,两家食品厂、一家机械厂、一家观赏鱼厂,且该四家企业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整体。本次征收项目,如果只征收涉案四家企业部分国有土地及地上厂房、建筑物,由于该四家企业在行业内属于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对土地的需求和利用具有整体性,又因生产工艺、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限制决定了涉案四家企业现有的土地和生产线是无法分割利用的,因此会对四企业极其不利。涉案四家企业的实际情况符合征收扩张请求权中全部征收请求权所要解决的情形。建议征收方根据剩余地的具体情形,针对涉案四家企业其主要生产车间都在征收范围内,剩余土地无法实现生产经营目的,剩余建筑不具备继续生产的可能,而且因企业经营性质不可能搬迁或搬迁费用巨大的情况,对涉案四家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客观、整体、充分的考虑,进行个案的裁量,给予整体征收。

 

  [法律意见]

 

  1、被征收四企业形成完整产业链,主要生产车间都在征收范围内,剩余土地无法实现生产经营目的,剩余土地无法实现生产经营目的,剩余建筑不具备继续生产的可能,应当予以整体征收。

 

  2、在公益征收中,基于比例原则的例外,被征收四企业可以主张征收扩张请求权,以保障被征收四企业的财产权益和贯彻“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则。

 

  3、被征收四企业的实际情况符合征收扩张请求权中全部征收请求权所要解决的情形。建议征收方根据剩余地的具体情形,客观、整体、充分考虑被征收四企业合法权益的个案裁量。

 

  综上所述,在公益征收中,基于比例原则的例外,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征收扩张请求权,以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和贯彻“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则。被征收四企业的实际情况符合征收扩张请求权中全部征收请求所要解决的情形。建议征收方根据剩余地的具体情形,客观、整体、充分地考虑被征收四企业合法权益的个案裁量。针对被征收四企业,其主要生产车间都在征收范围内,剩余土地无法实现生产经营目的,剩余建筑不具备继续生产的可能,应当予以整体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