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案例解读】政策性关闭煤矿造成企业损失,经法院判决获得千万赔偿

发布时间:2021-07-28点击次数:

【导读】

2005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ZY、GWY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了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因此产生的争气纠纷也很多,本案中煤矿企业与ZF之间关停关停补偿纠纷具备很强大代表性。
【基本案情】
***矿位于湖南省YX县马田镇忠和村二十组,主要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销售。2010年,湖南省人民ZF、郴州市人民ZF分别作出文件、批复,确定***矿为煤矿整顿重组整合后保留的煤矿,煤矿开采证照齐全。
2013年10月,GWY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对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重点关闭,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各省级人民ZF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要制定关闭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近期完成。
2014年11月4日,YX县人民ZF组织人员对***矿进行强制拆除、关闭矿井。***矿被强制关闭以后,YX县人民ZF与***矿仍然就奖补金问题继续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矿不服,于2015年7月7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矿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YX县人民ZF强制关闭***矿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三、对***矿的赔偿请求是否支持。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整理: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矿是对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矿的起诉期限进行审查。YX县人民ZF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18号关闭决定,于2014年11月4日强制拆除、关闭涉案矿井,未告知***矿诉权或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矿于2015年7月7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工作总体方案》湘煤关退办〔2014〕1号,明确由有关市、县人民ZF对关闭矿井作出关闭决定,并将应关闭矿井依法关闭到位。本案YX县人民ZF结合GWY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湖南省人民ZF、郴州市人民ZF下发的相关文件中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要求,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于2014年10月14日直接关闭***矿,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作出的《湖南省YX县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实施(规划)方案》认定***矿的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均为6万ta,现状条件不满足保留矿井要求,也无法就近整合。由此,***矿属于GWY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虽然YX县人民ZF在决定关闭***矿时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但该矿客观上仍属于重点关闭煤矿,对其予以关闭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YX县人民ZF决定对***矿实施关闭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YX县人民ZF决定实施关闭***矿,关系到***矿的采矿、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撤回事项,直接关涉***矿重大利益。但YX县人民ZF在作出18号关闭决定前及实施强制拆除、关闭***矿矿井前,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告知***矿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履行催告义务,未听取***矿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因此,YX县人民ZF强制关闭***矿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鉴于YX县人民ZF强制关闭***矿的行政行为是一种事实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判决确认该事实行为违法。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案件结果】
根据GWY、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政策性关闭煤矿亦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经审查涉案政策性关闭奖补资金的文件,可知依照政策规定,***矿属于直接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可获得ZY、和地方各级ZF拨付奖补资金共计1060万元,该奖补资金系一揽子经济损失的补偿,其补偿数额相对固定,包括奖励、补助关闭煤矿职工安置费、经济损失、实施关闭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