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门面房执行遇阻 案外人提出异议
新疆的刘某与韩某、某开发公司、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借贷纠纷。刘某提诉经法院审理,各方自愿达成协议:韩某、开发公司、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1日之前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然而,调解书生效后,三被告并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9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开发公司几处门面房以评估价格抵偿给刘某。然而,就在执行之际,案外人高某突然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被执行的门面房为自己所有,请求依法撤销执行裁定书中关于案涉门面房的以物抵债裁定,并请求确认这些门面房不作为执行标的物。为此,刘某委托了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的徐瑞律师代其应诉。
律师介绍:
徐瑞律师
自研究生期间,专注行政法领域的理论学习,法律功底深厚。办理实习后,参与办理了大量的征地拆迁、环保关停、土地纠纷、商品房集体纠纷等行政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严谨,敬业负责,思维缜密,能够从实际维权效果出发运用多元化维权策略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办案经过及争议焦点
徐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委托人刘某进行了详细沟通,并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周密的应诉策略。
高某提出异议的主要依据是,其于2017年已购买案涉门面房,并与开发公司在2017年2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尽管因客观原因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证,但高某坚称产权应归其所有。因此,高某认为案涉执行裁定书将其购买的房产评估抵偿给刘某,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针对高某的异议,徐瑞律师指导申请执行人刘某提出了以下反驳意见:
执行异议超出法定期限:本案中,执行裁定书已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且执行案件于2019年10月16日结案处理。然而,高某在近四年后才提出异议,显然已超出法定期限,应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高某并非真实买房人:刘某指出,高某与开发公司之间实际上存在借贷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关系。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是担保借款的履行,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高某未真实支付购房款:刘某质疑高某未能提供任何银行流水等有效证据来证实其已支付购房款。
高某未合法占有门面房:刘某认为,高某既未实际入住也未以其他方式占有使用门面房,无法证明其已合法占有。
高某长时间未要求办理房产证:刘某指出,高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从未向开发公司要求办理房产证,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
被执行人韩某及工程公司亦对高某的异议表示不认可。韩某作为开发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指出其公司与高某之间仅存在借贷关系,并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双方虽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仅是以此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未实际履行买卖关系。韩某还透露,开发公司向高某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实际上是公司员工根据高某提供的借条时间开具的,因当时韩某不在场,对借条未进行如实审核。
经过法院全面审查高某的异议申请、刘某的反驳意见以及被执行人的答辩意见,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异议人高某的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