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合作企业遇整改存在争议 寻求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2018年6月底,B公司对外发布合作公告,面向社会选择合作企业,A公司于次月顺利当选,并在行政机关审核后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由A公司以项目前期费用、场地硬化、办公生产用房形成的费用作为投资额,B公司则将以合同形式对该厂房进行租赁。随后,企业正式登记成立后,依法取得了企业开设所需的各项手续。2019年,A公司与C公司再次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中明确了A公司享有生产线的所有权。时至2022年6月,A、B、C三家公司签订了授权承包经营三方协议,约定由A公司进行实际经营。
然而,在签订上述协议后仅一年的时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对C公司做出了《责令违法改正通知书》,认定C公司系非法占地的同时,要求C公司限期内拆除厂内设施。而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并非均系C公司所有,其中部分生产线仍属于A公司。随后,A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寻求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的介入,经慎重考察后,最终决定将案件委托至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处代理维权。
律师介绍:
石磊律师
法学硕士,现任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在科研、案件实务、教学方面均有力作。擅长土地征收诉讼、企业关停诉讼、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解决等各类案件。
办案经过:
存在权属争议的企业遇到整改如何主张权益 专业律师介入多次诉讼推动维权
核实案件细节整合材料 行政诉讼助推当事人有效维权
石磊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结合本案中除委托人外的B、C两家企业实际情况后出具了基础的维权建议。石磊律师认为, 本案中自规局做出的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虽然抬头为通知,但其内容既有非法占用土地的认定,又有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所以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具备了行政处罚的特点,已经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实际情况,错误的将案涉土地上所有的建构筑物归类为C公司所有,符合被诉条件。鉴于这一案件事实,石磊律师当即梳理材料,总结代理意见后正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案涉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一审诉求遭拒 再次整合诉至二审顺利助推维权
而在案件一审过程中,地方人民法院在充分考量了双方的意见后,认定案涉《责令违法改正通知书》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对石磊律师提出的诉请进行了驳回。对于这样的结果,石磊律师对本案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再次解读,充分进行法律分析后阐明案件事实提起了上诉申请。
案件二审公开审理中,二审法律充分考量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对委托人造成的实际侵害后,认定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错误,认定委托人有权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综合查证证据考量案件事实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指定区法院进行继续审理。至此,案件在石磊律师的代理下顺利取得了初步的维权成果。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
本案在石磊律师的努力下,顺利扭转了一审做出的不利于委托人的判决,在二审中取得了再次审理的机会。石磊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类案处理经验,敏锐的察觉到了案件维权的突破点,并加以实践后取得了不错的进展。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您,行政处罚是环保关停、征地拆迁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行政行为。如果公民想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往往会因为对救济途径的不了解,导致延误维权的最佳期限,故在这类案件中,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最大限度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