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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行政国家语境下,行政允诺行为愈发频繁地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诸多领域,其不仅彰显行政机关灵活履职、激励社会行为之导向,更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权益紧密相连。当行政允诺遭遇践诺危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赔偿损失问题,成为关乎法治行政与公民权益保障的关键议题。
一、行政允诺行为的内涵与特质
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管理需求、政策导向等目的,向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承诺性质的意思表示。它通常蕴含着行政机关 “要约” 之意,即倘若相对人达成特定条件或实施特定行为,行政主体便给予一定物质利益、政策优惠或是行政便利。与传统行政行为相较,行政允诺具有显著特质。一方面,它彰显单方意志性,由行政机关主动发起,无需相对人与之协商,即可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行为对象多为不特定主体,旨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特定事项,像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出台奖励政策,面向所有符合产业导向的潜在投资者。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行政允诺行为考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划定了司法权监督审查行政行为的边界,行政允诺行为能否纳入其中意义非凡。从法律规范层面审视,诸多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已然明晰其归属。最高人民法院过往答复确认部分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招商奖励允诺,若不履行,当事人提起诉讼属受案范畴;案由规定也将 “行政允诺” 明列为行政行为类别,凸显司法实践对其可诉性的认可。究其缘由,行政允诺赋予相对人合理预期,行政机关一旦食言,将折损政府公信力,冲击法治行政根基,借助行政诉讼予以规制,是监督权力、保障民权的必然要求。不过,判定受案时需精准甄别,纯粹行政指导、内部工作安排类允诺,因缺乏对外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效力,通常被排除在受案范围外。
三、行政允诺中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堪称行政允诺制度的 “灵魂” 所在。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权威性、公信力的天然信任,响应允诺付诸行动,投入资金、技术、人力,规划经营、生活布局。以某乡村振兴项目为例,农户听信政府扶持有机农业种植的允诺,购置专业设备、改良土壤,满心期许收获成果与政策红利。在此情境下,信赖利益不仅涵盖前期实打实的物资投入这类直接损失,还囊括因放弃其他发展路径、错失市场机遇衍生的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法律保护信赖利益,意在稳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间良性互动秩序,鞭策行政机关审慎允诺、诚信践诺。
四、行政允诺违约的补救机制
当行政允诺落空,赔偿损失成为修复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关键举措。赔偿范围依循损失填补原则确定,首当其冲是直接损失,诸如相对人为契合允诺条件支出的款项、设备购置费用,这类损失直观可查,举证相对便利;间接损失认定则较为审慎,需考量因果关系紧密度、损失可预见性。如企业因信赖政府园区入驻优惠允诺,婉拒其他园区邀约,后因原允诺未兑现致经营受阻、盈利受损,这部分预期盈利在合理预估范畴内可纳入赔偿考量。赔偿方式多元,货币赔偿最为常见,契合高效、便捷弥补损失诉求;特殊情形下,实物补偿、政策补救亦能契合实际需求,助相对人重回正轨。
行政允诺行为贯穿行政履职全程,牵一发而动全身。精准框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严守信赖利益保护底线,完善赔偿损失机制,方能促进行政权力依法、依规、依诺运行,为行政相对人筑牢权益防护墙,维系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秩序与民众对法治政府的深厚信赖。
本文撰稿律师:隗伟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拥有多年行政诉讼经验,谈判、协调经验丰富,曾为百余拆迁、拆违企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负责、专业能力强,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擅长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违建拆除、行民交叉继承纠纷、房产纠纷等多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