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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中国政法大学蓟门决策第113期在京举行

发布时间:2020-01-16点击次数:

法制网记者蒋安杰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中心同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中国政法大学蓟门决策第113期“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在京举行,旨在促进政企关系和谐、激发营商环境活力,促进全国行政法领域法律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从而推动行政纠纷高质量、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教授,《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任李轩,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等与会并发言。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这一司法解释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文件精神的落实,对推动建立完善的政府践信守诺机制、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树立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司法机关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司法监督职能起到重要作用。

李轩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对推动建立完善政府践信守诺机制,树立法治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司法机关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司法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吴少博认为,近年来,行政性争议及政企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以前主要集中在土地资源的纠纷,现在慢慢向管理类、合作类、环境类甚至破产类蔓延,往往一个政企纠纷持续数年得不到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复杂,解决的困扰难以想象。

论坛就“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讨”这一主题,举行了四场研讨会。分别是: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讨暨实质化解决行政争议研讨;政企关系如何正常化运行暨法治改善营商环境研讨;行政纠纷中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益保护;行政纠纷中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保护。

其中,在如何实质化解决行政争议研讨引发了各位行政法专家及一线实务律师的热烈讨论。

应松年认为,化解行政纠纷的“钥匙”是调解、和解,双方愿意互相让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情况下把事情解决了,以此维持社会安全和稳定。“实质性解决最好通过复议途径,这是行政机关自行解决纠纷和矛盾,然后才是诉讼。”应松年举例说,美国的行政争议95%是调解,绝大部分通过调解解决。

同时,应松年呼吁,应改掉行政诉讼法中有关“不得调解”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我建议可以把‘调解’写进去,但有人坚决不同意,一定要写‘不得调解’,调解后纠纷矛盾能得到顺利解决,为什么要没完没了?”

姜明安认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有利于保障和促进解决争议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姜明安看来,行政诉讼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可防止片面追求形式法治而忽视实质法治,还可防止片面追求法律效果,而损害社会效果。”

“行政诉讼的大环境变得越来越好。”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晓宁观察,2018年年底,行政诉讼风向出现转变,最高法陆续作出一些纠错性的判决,确定拆除违法建设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同时也提出要准确区分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等一些涉及实体方面的裁判观点。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论坛还设置了“经典案例”分享环节,并邀请了来自广东省、江苏省和云南省的3位民营企业家讲述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