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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说只是关停养殖场,不征地也不拆迁没有补偿,这样说合理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环保问题日益突出,政府的环保整治意识也越来越高。由于企业特别是养殖企业由于历史等原因在环保方面都不是很合规到位,导致污染问题突出,自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政府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禁养,不管你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达标还是不达标的,有的地方政府直接下发限期关停通知要养殖户关停养殖场,说违反环保而不给任何补偿,所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现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一、主要事实
 

家住河南南阳农村的高某于20年前搞了一个占地3000多平的养猪场,当时还得到了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经营至今一直效益不错。2012年由于环保整治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2017年年底遭到政府环保关停,政府的理由是距离居民区太近,让卖掉存栏的10000多头生猪,不让继续经营。高某询问补偿事宜,政府回复说不要你的地,不拆你的厂房,又没有规划项目,根据地方政策哪有什么补偿。
 

二、律师分析:
 

为了减少排污,引进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政府对一些养殖企业进行实施关停措施,完全不考虑企业的来由,历史年限等等,一刀切关停且给予很低的补偿。理由就是因为你的企业因不符合环保标准,所以,必须要进行关停。
 

本案中,政府关停的理由是,因距离居民区太近,需关停。首先,我们需要具体调查,居民区建成时间,存在状态是否合法。其次,从存在行为先后顺序最终确认养殖行为是否违法。
 

(1)若养殖行为在先,居民区建成行为在后,那么,政府要对我的企业实施关停的话必须要给予进行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2)若居民区建成行为在先,养殖行为在后,且没有取得环评手续的,则关停不予补偿。 但有例外,若是取得环评手续的并验收合格,仍然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法条规定,给予补偿。
 

综上: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且各地也不相同,但主要依据还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然政府说地方有地方政策,但是地方性行政法规不能违反国家得上位规定。
 

三、维权建议:
 

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四十一条规定。
 

2.调查《环保关停决定》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
 

3.审查《环保关停决定》是否合法。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文件信息公开。
 

四、重点法条: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因此,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
 

综上所述:这里说的是货币补偿,还有一种方案就是按照一定的安置来补偿,就是同意规划工业园区或者往外迁,给企业一定土地指标、优惠、税收奖励来进行安置,安置完后再计算企业应该得的补偿是多少。 
     

当然安置所的也是一部分利益,要从总体补偿中抛出去,剩余的用货币补偿,这要考虑迁到新址后企业的发展前景与之前相比如何。
 

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是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除涉及违法行政情况(须经人民法院认定),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须向企业赔偿。当然,如果企业因停产造成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扶助与安置。最后就是我们还有一个建议,这也是有的聪明的企业主已经在做的。就是土地腾空以后政府并没有项目进来,可以利用现有的土地进行实际开发,然后把开发的利润从总额补偿去掉,如果有剩余则政府补贴给企业,如果没有剩余则企业倒找给政府。
 

最后,救济途径就是走法律程序。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0条: 如果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做出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结果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