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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我们看《征收补偿条例》整个的内容并不是很庞杂,大概可以分成五部分内容,一个叫征收决定;一个叫评估环节,一个叫征收补偿决定,一个叫司法执行,第五个叫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就不讲了,因为这些是整个的征收补偿行为之中或者之后的一些法律追究问题。
那大概的内容其实就可以分为四部分,这四部分当中有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可复议可诉讼。
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一个叫征收决定,一个叫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决定是对大家在征收范围之内,所有的被征收人做出的一个决定性行为。
征收补偿决定是对个体、对一个人/一户/一个企业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所以这两个都是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纳入到法律诉讼环节。
为什么要把评估环节提出来?其实《征收补偿条例》当中,从征收行为到补偿,没有评估这个环节,但是我要单列出来。
因为除了590号令,还有一个建设部的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办法其实就是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前因后果的问题。
所以说征收补偿决定的审查,主要也审查的评估环节。
那司法执行只是说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后,就等于对你个体权利进行了确认,如果说最后又没有落实,没有执行,才由征收人申请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执行的问题。
所以重点环节在于前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