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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乐器厂环保处罚案_吴少博胜诉

发布时间:2020-08-19点击次数:

胜诉判决:北京某乐器厂环保处罚案@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描述:原告乐器公司是2001年9月14日成立,在正式生产经营之前,依法向被告提交了《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2018年12月21日,被告以原告未安装粉尘和废气处理设施为由,对原告企业进行环保罚款40万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要点:原告企业的主体工程于2001年正式投产,根据当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主体工程确需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被告对原告未安装粉尘和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被告适用现行修订的《建设项目环保保护管理条例》,对原告进行认定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2018年12月25日送达给原告委托代理人,已经超过上述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撤销被告的环保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