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案代理律师:张大伟
原告石材诉称,原告先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排污许可证、釆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批准文件,至今均在许可的有效期限内,属于依法从事大理石的开采业务。2019年1月18日,被告国土资源局(现已更名自然资源局)向原告作出《关于立即停止各类保护区(地)内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的通知》,责令原告立即停止勘查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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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被告自然资源局对原告石材作出的《关于立即停止各类保护区(地)内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的通知》,其实质就是责令停产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被告被告自然资源依照《关于立即停止各类保护区(地)矿业权勘查开余活动的紧急补充通知》实施了本案行政行为,但仅是向原告发出了通知,其程序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称被告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辩称其作出的行为系过程性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该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违背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综上,原告请求本院撤销被告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关于立即停止各类保护区(地)内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的通知》,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被告自然资源局对原告石材企业作出的《关于立即停止各类保护区(地)内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的通知》违法,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