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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一工业用房被征收,因对补偿决定不满意诉至法院,得到支持_石磊胜诉

发布时间:2021-03-31点击次数: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本案关键词:浙江,工业用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
 

原告在浙江一工业区内拥有一处厂房,2018年10月,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告的厂房被当地政府征收,原告认为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方案程序违法,补偿价格偏低,显失公平,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


胜诉判决 | 【浙江】浙江一工业用房被征收,因对补偿决定不满意诉至法院,得到支持_石磊胜诉
 

本案事实
 

本案原告:浙江某公司本案被告:浙江X市人民政府
 

原告坐落于浙江X市某工业区内,在该工业区拥有一处厂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将原告的在用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决定确定征收部门为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实施单位为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告人复议、诉讼救助权利。
 

经街道办事处和调查中介机构入户调查,原告总建筑面积 1246.37 平方米,其中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532.64 ㎡,未登记建筑面积 722.73 ㎡。2019年8月21 日,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对原告地块范围内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 722.73 ㎡作出“不予认定上述未登记建筑为合法建筑” 的认定结果。并将该认定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原告。
 

2019年11月5日,被告作出《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对原告涉案工业用房的补偿方案等事宜予以告知。该告知书于11月15日送达原告。11月17日,原告提出陈述申辩书,认为补偿决定方案程序违法,补偿价格偏低,显失公平。
 

2019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被诉补偿决定。原告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了温州中院的判决。
 

法庭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就涉案用房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诉补偿决定依据的涉案征收决定及其补偿方案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故被告依据确认违法的涉案征收决定及其补偿方案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同样不合法;
 

二、被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房屋征收部门及实 施单位选择评估机构未遵循法规规定,未保障包含原告在内的被 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
 

三、 被诉补偿决定的内容不合法。房屋地产补偿价值低于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建筑面积有遗漏;
 

四、 被诉补偿决定程序不合法。被诉补偿决定只有在直接送达无法完成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邮寄或公告送达方式。本案被告直接将 补偿决定邮寄送达给原告,明显违法送达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撤销被诉补偿决定。
 

被告辩称:
 

一、涉案征收决定虽被确认违法但并未撤销,被告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该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以此作出后续的被诉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涉评估报告所涉的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报告制作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涉未登记房屋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并未对被告作出的《未登记房屋认定书》提出异议,其现主张涉案建筑面积存在遗漏,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