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本案事实:
原告韩DS系DC回族自治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2020年12月2日DC回族自治县QG庄某村村民委会决议收回韩JL等8户宅基地使用权,经报QG庄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审批。2020年12月15日DC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QG庄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回TG庄村韩JL等8户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 》,同意收回包括韩DS在内的韩JL等8户宅基地使用权。
另,根据调取证据证明,原告所拥有的的宅基地在2020年前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土地。
原告诉求:
请求撤销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66号《关于<QG庄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回TG庄村韩JL等8户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 》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韩DS系DC回族自治县QG庄镇TG庄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被告DC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关于<QG庄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回TG庄村韩JL等8户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 》,同意收回包括韩DS在内的韩JL等8户宅基地使用权。但该批复作出时,原告韩DS所有用的宅基地已经合法程序转为国有土地。作为DC回族自治县QG庄镇TG庄村民委员会已无权收回韩DS的宅基地使用权,DC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DC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关于<QG庄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回TG庄村韩JL等8户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 》;
案件受理费50元,由DC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