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林成
案件名称:
原告某石矿厂与被告安徽省某县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2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3月9日向某县行政机关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安徽省某石矿厂关停补偿纠纷案
关键词:矿厂关停 不履行法定职责 补偿
委托人:原告某石矿厂
委托人诉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补偿申请书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合法的补偿
判决结果:胜诉
林成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2016年开始涉足行政诉讼领域,有5年的诉讼实务工作经验,案件类型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信息公开、行政答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2020年开始涉足商品房诉讼领域,并同时参与了贸仲仲裁案件、劳动赔偿案件与婚姻家庭案件。
案情简介:
我方原告系依法核准设立并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公司。2010年被告无故关停原告的矿厂,并且在原告被迫停止生产至今十余年的时间内,补偿始终没有落实到位,被告系本案的的责任主体,完全没有履行应有的职能。2021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履行法定职责补偿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原告作出合理补偿,但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两个月的答复期限,被告未向原告作出任何答复。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未作出答复行为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对原告向其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林成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委托人因矿厂被无故关停而向某县行政机关申请履职。委托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县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但某县行政机关收到该申请后无任何回应,却只以委托人未提供任何通讯方式为由不给予回复。法院最终认定,某县行政机关在收到履职申请后未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还原:
原告系依法核准设立并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公司。2010年经原某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原告的产能由每年3万吨增加为每年6万吨。2011年X月XX日,原告在采矿许可证到期30日前,向原某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但原国土资源局没有按照惯例出具相关接收手续。随后,原告又被通知停止生产,经了解,停止生产的原因是被告作出《关于印发某县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号《通知》)。从原告被迫停止生产至今十余年的时间内,补偿始终没有得到落实,被告作为*号《通知》的制作与发布机关即责任主体,完全没有履行应有的职能。
2021年XX月X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履行法定职责补偿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原告作出合理补偿,但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两个月的答复期限,被告未向原告作出任何答复。
原告提交了邮寄的EMS单号、邮件的封皮复印件、查询详情、内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等其他证据,已经可以充分证明原告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在EMS官网已经显示被告签收该邮件的情况下,被告不能合理地说明原因,只单纯的答辩原告未提供任何通讯方式。导致被告无法受理,不具备答复条件,与事实不符。其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对原告向其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院观点:
本案是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的诉讼。原告在起诉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在原告提供的邮政特快专递封面上,已明确注明了寄件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即使被告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规范需要补正,也应及时向原告发出补正通知。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供认为原告申请不规范并要求予以补正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能履行对原告申请作出答复行为的法定职责,且无正当理由,行为违法。被告认为原告申请时没有提供任何通讯联系方式。导致被告无法受理,不具备答复条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 责令某县行政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职责,对某县某矿厂的《履行法定职责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行政行为。
二、案件受理费*元由某县行政机关负担。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