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少博 陈华
个人简介:
吴少博 主任/律师
吴少博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获得年度魅力律师;公益普法奖,被中国律师年鉴收录为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从业期间,立足于中小企业征迁、关停类维权领域。其书写的维权三部曲,指导无数被拆迁企业正确维权,被奉为最有效的维权攻略。在办案方面,以实务为导向,用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办案心得,在征地拆迁、环保关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案件中,建立了一套独有的法学学术理论。
陈华 主办律师
陈华律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强。性格沉稳,做事认真。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民商诉讼、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企业征收、环保关停、商品房买卖行政纠纷。
案情概要:
刘某的某制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系武汉市某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该地块有两栋建筑面积分别为392.69平方米和19.38平方米的1层砖木结构房屋、设计用途工、交、仓,另有一栋建筑面积192.5平方米的1层混合结构房屋、设计用途其他。2004年后,大冷冰山公司在原址陆续进行了拆除、加盖、改扩建。
2020年12月9日,区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刘某房屋被纳入范围。自2022年4 月起,原告公司陆续收到所在区域城管局出具的自行拆除告知等多份文件,要求原告公司将违法建构筑自行拆除。因原告未自行拆除,区城管局向供电公司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理由是原告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要求该供电公司对原告公司完成断电工作和电力系统迁移工作。原告认为,区城管局要求供电公司断电影响了其合法权益,遂未经复议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与陈华律师就本案分析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被告于2022年4月相继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强制拆除决定书》,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已经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在此期间,被告又向供电公司作出《工作联系函》,称依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供电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19:00前对原告的房屋完成断电。其行为客观上剥夺了原告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况且被告作出的执行依据《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强制拆除决定书》已经被法院依法撤销,其对原告断电的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案件还原:
2020年12月9日,武汉市某区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2年4 月3日,被告区城管局作出自行拆除告知,于同月11日向原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于同月17日通知原告参加听证,于同月20日公告了违法建设拆除公告及其附件违法建设情况表。2022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原告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拆除涉案建构筑物的义务。因原告未自行拆除,被告随后便作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称将于2022年5月31日前实施强制拆除。
2022年5月19日,被告向供电公司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等法律规定,现决定对原告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建房屋依法进行拆除,为确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安全实施,现函请贵单位于2022年5月19日19:00前对该公司完成断电工作和电力系统迁移工作,请贵单位大力支持配合。原告认为被告要求供电公司断电影响了其合法权益,遂未经复议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具体理由为:
1.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其地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涉案建筑系历史原因造成。
2. 2012年在征收过程中,因征收部门拆除行为导致涉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并被鉴定为D级危房,经与政府部门协商及会议纪要决定,同意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原地、原面积、原 高度的修复与加固,涉案房屋属于合法建筑;
3.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已被纳入征收范围,目前已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该现状并非原告所能改变也并非原告不去办理,被告在未对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采取断电行为违法;
同时,相关限期拆除决定已被依法撤销,被告对涉案房屋作出断电行为属违反法律初心,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实施断电的行为违法。
被告区城管局辩称: 1. 被告没有对原告断电,只是给供电公司发送了工作联系函,希望得到配合,不具有强制力。被告没有电力运营管理的法定职权,也不是断电的具体实施者,原告请求确认断电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法院认为,依照《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区城管局作为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有查处辖区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未在其指定期限内履行限期拆除决定的情况下,为安全的拆除涉案房屋通知供电公司先行断电,是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的必要步骤,也是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表现。供电公司没有理由质疑被告对涉案房屋性质认定的合法性,且依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供电服务手续。故造成涉案房屋断电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计划于2022年5月31日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书面要求供电公司协助,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在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准备实施强制拆除的做法,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客观上剥夺了原告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主张权利的可能。且被告2022年4月先后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被告据以强制执行的文书已经失效。原告要求确认作为强制拆除准备工作之一的断电行为违法确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区城管局在原告对强制拆除决定的复议和诉讼期满前启动强制执行工作并通知对涉案房屋断电的做法违反法定程序,且作为其强制执行依据的相关决定已被撤销,原告公司诉请确认违法确有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武汉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原告某制冷有限公司的房屋断电行为违法。
本案诉讼费用*元由被告武汉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