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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158位村民签了补偿协议却迟迟拿不到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发布时间:2023-06-30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齐丹 隗伟

个人简介:

齐丹| 主办律师

齐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严谨而积极、尽心尽责,努力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商品房纠纷、公司类纠纷处理等法律业务

隗伟| 主办律师 隗律师,拥有多年行政诉讼经验,谈判、协调经验丰富,曾为百余拆迁、拆违企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负责、专业能力强,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擅长领域:擅长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违建拆除、行民交叉继承纠纷、房产纠纷。

案情概要:

当事人刘某等158人系河北省邯郸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土地,2020年,当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片区改造项目,刘某等158人的土地在此征收范围内。
2020年6月,刘某等158人按照《征地公告》《失地农民保险政策》签订补偿协议配合退出。在土地征收后,刘某等158人迟迟未获得相应的失地保险政策补偿,于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区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履职申请书,请求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履行对刘某等158人失地保险政策补偿。但区管理委员会收到刘某等158人递交的上述申请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处理,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之规定,侵犯了刘某等158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刘某等158人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丹、律师隗伟代理维权。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土地征收引发的失地保险补偿纠纷案。158位当事人土地被全部征收,按照法律规定及安置补偿方案都应该享有失地保险补偿。在土地征收后,158位当事人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失地保险政策补偿申请,但是补偿款却迟迟不到位,地方区管理委员会也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履职申请亦不回复。为全面维护158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我方经举证论证和据理力争,法院判决区管理委员会在限期内履行其职责。

案件还原:

刘某等158人河北省某村拥有合法土地,2020年被告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片区改造项目,刘某等158人的土地在此征收范围内。2020年6月,刘某等158人按照《征地公告》《失地农民保险政策》签订补偿协议配合退出。后158位当事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失地保险政策补偿。刘某等158人认为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区县级人民政府,是上述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具有依法作出补偿的法定职责。

2022年8月24日,刘某等158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了履职申请书,请求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履行对刘某等158人失地保险政策补偿。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25日签收该邮件后,并未对申请作出答复,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刘某等158人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刘某等158人认为,区管理委员会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等158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区管理委员会对其所提交的履职申请书申请事项不予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区管理委员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刘某等158人的申请事项依法处理;

3.本案诉讼费由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被告区管理委员会称:

因河北省、邯郸市尚未制定失地农民保险政策文件及相关制度,无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确定区管理委员会是失地保险政策补偿的实施主体,因此区管理委员会不具有对刘某等158人进行失地保险政策补偿的行政职责。同时,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签批镇行政机关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了政策解释,不存在不作为情况。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本案中,刘某等158人耕种的土地在片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刘某等158人向被告区管理委员会邮寄了履职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刘某等158人失地保险政策补偿,被告区管理委员会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此行为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区管理委员会在60日内,对刘某等158人提交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中申请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区管理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