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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居住多年房屋竟是违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被强拆是否可诉?法院:镇政府违法

发布时间:2023-10-18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贾敏慧 韩雪

前言:

自建房可以强拆吗?在我国存在的自建房,屋主大多缺乏法律意识,在新建或者翻建房屋的时候往往只是家人相互商量一下便开始动工。屋主们也根本想不到要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房屋还未建成就被扣上了违章建筑的帽子,因此也会衍生出诸多问题。那么,面对这些问题房屋,强拆是否可行呢?最近,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一起自建房强拆维权的案件,让我们跟随笔者的视角,一起来看看主打强拆维权案件的律师,面对这样特殊的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吧。

个人简介:

贾敏慧(主办律师)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自身学识与努力让当事人满意。
擅长领域:行政征收、企业关停、商品房买卖纠纷、民商事纠纷

韩雪(主办律师)
法律思维严谨、逻辑缜密。擅长处理行政纠纷、民事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纠纷,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行政及民商事案件,凭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行政纠纷、民事纠纷

案情简介:

自建房被强拆是否可以获得应有的补偿呢?刘先生的母亲作为国营棉花加工厂的职工,早年间在工厂周边搭建房屋居住生活。2023年,生活多年相安无事的老房子却被当地镇政府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而此时,原本作为工厂职工的刘母已经离世,且经过政策调整,刘先生的房屋土地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承包人唐先生。面对这样的现状,当地政府的强拆行径,失去住所的刘先生将希望寄托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他委托韩雪、贾敏慧两位律师代理案件,希望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办案历程:

首先,委托人的房子系未取得相应手续的自建房。其次,自建房位于的土地已转包给他人,这样的情况下,委托人遭遇的强拆是否可诉呢?两位律师在分析案情后认为是可诉的。本次强拆虽然是基于拆除安全隐患为前提的,但是在执法机关在未向委托人出示明确拆除文件、未告知委托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就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这一行为超出了其职权范畴,在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可诉。两位律师在整理证据后,将当地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提出了以下三点诉请:

一、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判令被告将原告房屋限期恢复原状;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方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首先原告并非棉花加工厂的职工,其次亦不是土地使用权所属人,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当依法驳回起诉。并且被告在拆除带有安全隐患建筑时在得知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后,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唐某出示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得到了唐某的《情况说明》请求依法拆除土地上的附属物,被告遂按照权利人唐某的请求进行拆除。综上,足以说明拆除的房屋权利人为唐某,而并非是原告,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法院在听取双方的答辩意见后,最终同意了原告的部分诉请,并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负担xx元,被告负担xx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有违行政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要保障行政相对人有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而本案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佐证其在拆除原告房屋前,依法保障了原告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胜诉关键:

本案中,委托人的房产虽然是自建无产权的,但仍然属于可诉的范畴,不能因为是自建房、无手续房,行政机关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强拆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也存在着明显的程序违法,既存在超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也没有充分保护委托人应有的权利,未告知委托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而房屋被拆除,维权无果的委托人,最终选择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韩雪、贾敏慧两位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才正确的找到了维权的途径,并成功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