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结案时间:2024年1月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案情简介:
2021年年初,丁某等三人缴纳大笔首付款在云南省某市分别贷款购买了当地新开设的楼盘,随后房地产开发商也如期进行施工,项目不存在烂尾无法交付的风险。而在同年9月,当地政府作出了《整改告知书》,并说明该楼盘位于国家二级保护区内,需要采取整改限期全部拆除。这份告知书也导致房屋无法交付,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构成合同违约的同时,应当主动返还自己的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位业主决定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权,在多方了解后,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介绍:
石磊 |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现任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在科研、案件实务、教学方面均有力作。擅长土地征收诉讼、企业关停诉讼、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解决等各类案件。
办案历程:
分析案情 针对委托人诉求制定维权路径
石磊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就案件实际情况展开了深入沟通交流,在调取案卷证据后,委托人向石磊律师阐明了希望开发商承担购房合同违约责任,在返还购房款的同时补偿违约金的诉求。石磊律师通过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确定,委托人已经尽到了所有应尽的义务。而案涉楼盘作为开发企业,理应知晓开发区域位于二级保护区内,其相关手续是以何种方式成功获批的不得而知,但是随着案涉合同被迫被解除,开发商理应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按照合同对应标准除返还购房款外给予委托人相应的违约金。综合取证并确认案情无误后,在委托人的同意下,石磊律师将开发商列为被告、发放购房贷款的当地农信社作为第三人,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精准质证直击被告痛点 开发商庭审举例论证无效
庭审过程中,被告开发商指出其项目虽然被拆除,但已在相关单位的监督下对购房业主们的购房资金予以妥善处理,业主们与第三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也已缴清。且之所以无法交付致使合同违约均基于不可抗力,故开发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根据类似案件的研判标准,均没有开发商对案涉项目进行赔付的先例,故原告的诉请不应被认可。
针对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石磊律师从被告提交的两份类案材料中快速分析出,两份判决中对于补偿利息方面院方均予以了支持,被告不予支付利息的情况并不存在。除此之外,原告作为购房者,已尽了买受人应尽的义务,而被告作为开发商,应该因选址不当导致买受人权利无法实现的事实负全部责任。且根据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的发言,被告虽然及时的进行了相应补偿并向第三人缴清了贷款,但是对于原告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未予偿还,而该项也应当属于被告承担的范畴。
最终结果:
法院经过综合审理,认可了我方的部分诉请,鉴于与第三人信用社的贷款已由开发商还清,案涉贷款合同在实质上也已经解除,故判令地产开发商限期内归还首付款,并对已经缴纳的部分贷款和利息予以退还,协助委托人办理注销网签备案登记手续。
维权关键:
本案在石磊律师的介入下顺利得到了相应的维权,在原本委托人给付的购房款中,追加了利息补偿的部分,并责令开发商协助办理注销网签备案登记手续。虽然委托人诉请合同违约的补偿金没有被院方采纳,但根据本次胜诉,石磊律师也将持续与开发商开展协商谈判,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