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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面对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维权的途径在哪里?

发布时间:2017-07-18点击次数:

【导读】
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镇政府招商引资,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村租用土地13.81亩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2016年7月5日,该村所在某镇政府下设“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认定张某的厂房为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张某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张某的案例来阐述在行政机关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的下达后,被拆迁的企业主如何维权,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通过本所办理的成功案例来分享正当维权的途径。
关键词:企业主、违章建筑、维权途径
【案情介绍】
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某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联村租用土地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张某跟某联村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某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投资的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3月16日,张某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2004年5月26日,张某缴纳了13930元罚款并回购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后张某继续生产到2016年7月5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
事件经过时间轴
2002年4月,与某镇某联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承租13.81亩土地,用于修建、经营某家私厂。
2002年6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张某的某家私厂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水田建造厂房。并立案查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
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1393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该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没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7860元)。张某于2003年12月12日签收了该处罚决定书。
2003年12月25日,张某建造的某家私厂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关于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接受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土地性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04年3月1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
2003年4月2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关于统一折价购回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决定》,同意某市家私厂以13930元购回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补办用地手续。2004年5月8日签收。
2004年5月2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了13930元罚款。
2005年8月31日,某市某区经济发展与统计局做出的《关于某镇某联村某家私厂等四家企业立项的批复》,同意某市某家私厂在内的4家企业补办立项佘手续。
2016年7月5日,某镇“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张某做出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其余2016年8月1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某联村的违章建筑,如到期未自行拆除,将组织相关部门代为拆除。
2016年8月19日某镇政府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发出《关于张某所建的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征询意见函》
2016年9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复函《答复函》,告知某市家私厂及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建造厂房,占用地类为水田,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且至复函时,某家私厂及张某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16年10月27日,某市规划局某区分局复函《关于张某、某市家私厂房屋是否符合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复函》,张某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未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律师参与】
我所律师参与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的实际情况,现场勘查,并结合当地拆迁的政策措施,正当合理的维权,要通过几个阶段的工作。
首先明确对张某及其经营的某家私厂经营用地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权途径是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某区政府递交申请请求其公开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公开;向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开关于某镇某联村某家私厂等二家企业补办土地手续的批复及后附名单;向某区某镇镇政府申请公开某镇委X号文件中的附件3中关于某联村18000平方米违法建筑的具体清单,要求具体到农户、个人、企业、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各自对应的违法建筑面积;其次是,在信息公开明了土地性质后,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后,视情况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阶段: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国土资源就某区分局给予的行政答复函是申请公开的资料不存在;某区政府答复书内容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权归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该机关不具备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逾期回复将所申请资料予以公开;某镇政府答复书已提供相关文件,不再重复提供。
行政复议阶段: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某区某镇政府拆除张某在某镇某联村的3625.93平方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复议结果是以某镇政府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张某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阶段:2016年11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审判结果是撤销某市某区某镇政府做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听证程序:
2017年5月24日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某联村某家私厂即张某投资的厂房,并附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张某于法定期限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
关于本案,我所律师做到的具体工作有,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举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权,依次协助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例维权进程时间轴:
申请信息公开:
2016年11月21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政府、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2016年12月1日向某镇政府、2016年12月5日向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2016年8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17日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诉讼:
2016年11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
听证:
2016年9月14日,原告以案情复杂、重大为由向某区政府申请听证。
2017年6月2日申请听证。
【案件评析】
本案例十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大量企业拆迁案例之一。对企业主来说,招商引资建造厂房,却被一纸处罚决定否决,尤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惯例认可在1998-2008明确这期间建造的建筑物不是违法建筑。本案例企业主张某是招商引资的政策性于2002年建造的厂房,完全符合上述的时间段及政策性建房并投入使用,尤其张某还因为此占用使用土地缴纳过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如此明确的事实却经历政府信息公开、两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流程后,才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维权途径的正当采取,可以避免耽误时效,也能有效的快速的保障权益的维护。但涉拆迁案件的维权途径,大都要经历信息公开、复议、诉讼这几个阶段。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范围。通过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维权要依法依程序来实施。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6条列举了几种复议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在第12条列举了几种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具体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第9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形;第10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第12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第13条规定了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