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件事实
安徽省合肥市的彭先生自1986年6月25日设立合肥市大兴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大兴汽配厂”),2003年以出让方式获得位于大兴镇伏龙村土地作为工业用地,于2007年6月30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自己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陆续建立厂房。大兴汽配厂多年以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为本地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2010年,因“中国合肥农产品国际物流园”项目征地,大兴汽配厂被纳入拆迁范围内。但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瑶海区大兴镇政府没有依法发布征收公告、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对大兴汽配厂等被征收人进行评估,从而给予合理补偿。相反,瑶海区大兴镇政府以违法手段规避征收补偿,以违法行为达到拆迁目的,降低征收成本。2015年5月,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瑶海区城管局”)对大兴汽配厂作出《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大兴汽配厂不服该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5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瑶海区城管局对大兴汽配厂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厂内一切大小设备、机床、生产出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办公用品、财务、税务、技术资料等全部埋于废墟中,大兴汽配厂因瑶海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遭受毁灭性的损失。
我所综合分析案情、整理证据,第一时间对瑶海区城管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首先明确大兴汽配厂是在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实施建设行为,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其次,从瑶海区城管职权范围出发,发现其无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从根本上否定其认定大兴汽配厂房屋是否违建的主体资格。最后,针对瑶海区城管局缺乏违建认定书、在限期拆除决定书诉讼期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进一步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庭审中,我所律师在陈述观点的同时,连发五问质问瑶海区城管局,对方无法正面回答,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当前行政诉讼“十诉九败”的不利法律大环境下,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瑶海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案以大兴汽配厂胜诉告终。借该胜诉判决之势,大兴汽配厂在征收补偿谈判中地位扶摇直上,掌握更多的主动权,最终获得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