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一、案情简介
马某系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大破城村村民,2000年时承租本村村南荒地,用于种植经济性林木。土地承租费用为每年8万元整,初始约定承租年限为70年,后经申请,原米泉市林业局(现米东区林业局)于2005年9月19日核发林权证书,林权证书登记林地面积为97.4亩,林木数量约30万株。林地内树木种类及数量大致包括:大叶白腊约6.5万棵、小叶白蜡约7万棵、列叶榆约4万棵、黄金树约2千棵、山楂树约5千棵、苹果树约1.8万棵、长枝榆约1.7万棵、黄菠萝树约1.7棵、小叶松约8千棵、白杨约2万棵、白榆约1.5万棵、宝马丁香(绿化用)约2.1万棵,共计约29万棵。另15亩内,包括有杨树约2千2百棵、榆树约3千3百棵、圆冠榆约3千棵、云山松树约5百棵等。
因米东区政府实施古牧地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2013年开始米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开始对大破城村进行土地征收工作,在征收开始后,马某林地四周均在2013年完成征收。后因该区域内农田均已完成征收,而不再需要引水灌溉,致使林地浇灌用水断绝,而大量树木死亡,林地面积急降至原有的四分之一,林木数量也只剩4万余株。
二、法律及事实分析
在此次的林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降低林地征收成本,虽提出愿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磋商,但却在实际征收工作开展前,对林地事实无证据破坏。并在双方沟通中,矢口否认其在林地损毁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出林地保护非征收部门职责,征收过程中也不应担负这一责任,过失应全由林地所有权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之十六条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之第六条、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等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在征占用林地时不仅应依法征用,而且有义务对林地本身及林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本案中的征收部门,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有意的进行了迂回性的征收过程。事实上先对林地进行所谓无责破坏,已达到降低征收成本的效果。
本案的症结在于,树木的保护难以有效实施,树木不似房屋,在保护过程中受到气候、降水、土质等自然因数的诸多制约。另外,在一些灌溉水源相对贫乏的区域内,国家机关为有效利用水资源,可能不得不采取一部分水源控制。在本案中,林地的浇灌用水便属此类,本案征收部门,紧紧的看牢了这一点,并似乎有效实施了征收策略。从征收工作开始后,就表象而言,似乎对委托人极为不利,委托人表述,在前期的征收磋商中,征收方也的确跃跃而不能止。
三、维权过程
依据本案标的难于维护的基本事实并结合委托人所述的大致情况,在讨论分析后,认为本案的维权道路将难于一般的征收拆迁案件。我所律师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征收双方争议较大的特点,制定本案维权过程应当分期实施的办案方略。
律师在承办该案件后,并未急于与征收方建立沟通,而是先为解决本案的核心问题进行有效的前期准备。本案中,由于征收部门隐形教唆当地基层机关对委托人的树木实施有预谋破坏,致使树木大量消失,征收标的锐减,如何证明征收标的的存在性及数量多少是本案维权的重点、难点。
针对这一情况,介入后,本案的承办律师首先进行有针对的证据保全及标的保留,紧随其后通过收集、调查取得拆迁方大量违法事实,双管齐下。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坚持下,抓住拆迁方的心理,把拆迁方重新拉回了谈判桌进行有效磋商再磋商。
维权过程的艰辛与本案案情复杂,使本案的解决增加了无形艰难。
四、办案心得
如果征收行为不可避免,被征收人不仅应当尽量保护好被征收标的物,在征收过程中,特别是征收行为发生的前期,保留好征收方的不法行为证据尤为重要。
在本案中,办案律师在承接案件后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采取并未直接与拆迁方发生冲突的介入方式。而是采用摸底、取证、排除、综合分析等等,并结合后期商谈、磋商并在磋商过程逐步告知对方违法点的方式,使得拆迁不得不承认己方过失,而予重视。
办案律师的办案策略及思路在本案中发挥突出,具体案件的具体策略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拆迁方的违法事实是现实存在的,很好的保留及使用这一有利条件是本案的关键,承办律师的细心及技巧成为本案的突出亮点,委托人林木补偿取得满意效果使本案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