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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养殖户被驳回诉讼请求,基础法律规定要了解

发布时间:2018-07-16点击次数:

【导读】

彭某、林某合作主办的养猪场在未经工商登记、排污许可及其他报批手续的情况下经营6年后,其所在的养殖场的区域内被划定为禁养区。并依据其当地市管委会关于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区政府的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中限期搬迁、整治等事宜。彭某、林某等没有配合实施相关政策中的措施。经过诉讼维权的结果却是被驳回诉讼请求。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拆迁补偿办案经验。对于养殖户遇见上述情况,如何才能合理的弥补损失,用最小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该案例,本律师事务所提供几点法律意见。帮助广大养殖户了解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划定的依据及范围。

关键词:畜禽、禁养区、养殖

【案情介绍】

彭某、林某与某区街道某村二小组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村二小组将位于原砖厂坪土地租让给彭某、林某发展种、养殖综合场项目,租期三十年(2004.1.1—2034.12.31)。之后,彭某、林某在未经任何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兴办养猪场,养猪场一直未经工商登记,未获排污许可。

2005年12月28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某府(2005)186号《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要求在本通告发出以前在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搬迁或关闭,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强制关闭。2008年11月10日,某管委会办公室做出某某办(2008)207号《关于印发某区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将《某区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通知到包括某区街道办在内的各单位,要求某区街道办负责配合区环保、农业部门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状况,做好畜禽养殖场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养殖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并准备还强制拆除养殖场的机器设备和人员。负责强制拆除养殖场的具体工作。2008年12月25日,某管委会做出某某(2008)75号《关于某区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要求全区范围内的所有非法畜禽养殖场在2009年1月25日前必须停止养殖,并自行搬迁或关闭。2009年4月1日,某区街道办作出《关于清理养猪场豆腐坊酿酒坊等违法经营场所的通知》,要求各养猪场务必在2009年4月6日前自行做好拆除、搬迁等事宜。2010年5月16日,某区街道办作出某某函(2010)60号《关于某区非法养猪场整治的通知》,要求各非法养猪场必须在2010年5月20日前自行搬迁、清拆、清理完毕。某管委会、某区街道办在多次通知限期自行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6月23日指导、组织、实施了对彭某、林某养猪场的强制拆除行为。彭某、林某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审判结果是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上述案例中,养殖户首先要明确的基本的常识有: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域的划定依据及具体的范围。某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户应当遵循。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十几年拆迁补偿经验,将本案例涉及到的畜禽的基本常识做一下解释。帮助养殖户了解其基本的权利及义务。并在其养殖场的区域被划定为禁养区域内时,协助有关机关做好搬迁整治,或者拆除的补偿工作。

畜禽是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畜禽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禁养区的划定依据及具体的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的区域范围具体划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原则上养殖区最少要距离1000米以上。

四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各地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政策规定,科学、可行地划定边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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