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近几年,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各地的环保关停行动愈演愈烈,有的地方甚至打着环保的借口实施强制关停、拆迁。给广大企业主,尤其是那些有着合法手续生产经营多年的企业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合法权益被侵害,无可奈何之下只能选择走法律途径来争取维护自身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益。
三部门不约而同相继做出处罚行为,逼得企业停产后又遭强制拆除。
2009年,王先生通过转承包的方式获得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随后以环保砖厂为生产建设项目分别向当地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报批手续,并取得了相关机关的行政许可。
2018年上半年,当地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以王先生的砖厂未取得环保手续为由,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随后当地供电所毫无征兆的终止了对王先生砖厂的供电,导致砖厂被迫停产。下半年,当地国土部门、林业部门以王先生的砖长存在非法建设、违法占用林地为由,责令王先生退还涉案地块,处以巨额罚款。
同年9月末,王先生的砖厂直接遭到了由当地政府牵头,林业、城管等部门参与并实施的联合强制拆除。王先生本想借着与当地相关部门的熟识关系,与强制拆除方友好协商补偿问题,然而却被告知自家砖厂存在多处违法之处,没有获得补偿的合法依据。时下,该地块被政府部门又租给搅拌厂使用并已进场作业。无可奈何之下,王先生来到我所寻求专业的维权之法。
律师接案后抽丝剥茧,巧妙制定行之有效的维权策略。
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后,办案律师决定,首先,针对当地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以缺乏环保手续为由作出的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因为此时砖厂已经被强制拆除,在对此决定进行起诉已无实际意义,为了减少诉累,与王先生商量后决定放弃对此决定的起诉。
其次,针对国土资源部门以未取相关建设批复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为告知书属于程序性的告知行为,而非处罚决定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最后,针对当地林业部门以违法占用林地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林业部门随后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后期参与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为了有效的确定林业部门的强制拆除责任及撤销巨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办案律师决定先以市林业局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以期法院依法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然后再以市林业局和市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以期法院依法确认二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确认二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经过办案律师的精心准备,将诉市林业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诉市政府和市林业局的行政强制案件先后得以顺利立案。
庭上交锋,市林业局无有力之言可应对
第一个得以开庭的案子,是在当地法院立案的诉市林业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庭上,针对市林业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书,我方提出两点撤销理由:
一是该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表现为:第一,依据我方提供的由市国土部门于2010年委托机构测量的涉案地块规划图和现状图均显示我方占用建砖厂的地块性质和类别为工矿用地、采矿用地,而非被告市林业局所主张的林业用地。第二,退一步讲,即使占用林业用地,占用的面积也与市国土部门作出的处罚文书中所记载的面积数值严重不一致。
二是涉案处罚决定书中对我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罚款的数额巨大,也缺少处罚的具体依据,罚过其当。依据被告市林业局提供的处罚依据,即该省出台的处罚条例可知,被告方选择的处罚额度为该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中的最高值。
三是被告市林业局在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时涉及的程序方面合法的证据不足。比如,在我方申请的听证会上,只单方面记录双方主张,却未对我方的主张进行复核、调查,过于形式化从而侵害我方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告方虽然在庭前进行了答辩,但均是主张自己做出涉案处罚决定程序方面的合法性,违法事实认定方面仅提供了被告方内部做出的规划文件,且该规划文件并未有证据证明何时何地做出及是否向公众告知等。虽然被告方提交了十几份证据,但我方律师均一一予以质证,给与了对方有力的回击。
在询问时,我方针对被告方认定违法事实的内部规划文件和罚款依据方面向对方提问,对方回答均模棱两可。在我方庭前提交的房产税、资源税、环境整治税等完税证明有力证明我方所占地块为工矿建设用地的情况下,被告方律师还嘴硬的认为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地块的性质,即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前述税类的征收条件。为了否认这组有力的证据,被告方律师甚至还质疑我方提交证据的期限是否超过法定举证期限,可法律明文规定原告方的举证期限直至正式审理前。
总之,这次开庭充分暴露了被告方处罚底气的不足。正如我方律师提出的质疑,为什么我方占用涉案地块开始建设之后将近8年都未受到被告方的处罚,反而是市里开始以环保之名,行强制拆除之实时来对我方作出处罚呢,显然存在执法目的违法之疑。此案已开庭完毕,只待法院的裁判。本案的审理结果很重要,将会直接影响到后一个诉市政府和市林业局强制拆除违法的案件。具体案件走向将会进一步跟进,以便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