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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自家码头遭遇环保一刀切式关停整治,不给补偿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6-12点击次数:

自家码头遭遇环保一刀切式关停整治,不给补偿怎么办?



导读:随着水十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相继制定和修改,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成为各地政府年度规划中的重中之重。当然,一牵涉到自上而下的政策实施,下面的各地方政府总是免不了为了响应上面的号召而拿出十八般武艺轰轰烈烈地开展各类环保工作,其中为了减少成本,“一刀切”式的环保整治与关停陆续在各地不断上演。
 
一、案情介绍
2016年4月22日,为推进沿江港口岸线资源有效利用和集约开发,保障生态、供水、防洪、航运安全和河势稳定,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发布《关于转发区交通局拟定的《浦口区沿江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称将开展浦口区长江水域非法码头综合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其中被列入长江浦口段水域非法从事港口经营的码头主要包括:(一)码头建设不符合相关规划;(二)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三)未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四)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五)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六)不符合饮用水源地保护或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等。本案中张先生自建的企业码头就因不符合相关规划而被定性为非法码头,被纳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范围。
2016年5月18日,张先生收到了区政府下发的责令关停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因有二。一是张先生的码头已被纳入环保治理范围,此地块的规划变更为生态保护防护区;二是张先生码头上的建筑物属于未批先建的违建产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因区政府一刀切式地将张先生的码头定性为非法码头,自然也不会给予其任何补偿。同年6月,作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街道办带领着区城管局的人员一起来到张先生的码头,拆违建的拆违建,贴封条的贴封条,自此张先生的码头不得不关停歇业。
 
二、奔走维权
遭遇强制关停后,张先生踏上了慢慢维权路,先后向区政府、市政府等多个部门反映情况,信访投诉全都尝试一遍,但收效甚微。深思熟虑后张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2016年10月,张先生来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听取案情后,律师当下组织案情分析会,确定办案策略:
首先,看是否还在司法维权起诉期限内。张先生收到责令关停决定书的时间是同年5月18日,以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算,尚在维权保护期限内。而遭受强制拆除的时间为同年6月,同样在法定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内。因此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是行得通的。
其次,看责令关停决定书是否存在执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违法,是否存在事实认定的不清和作出程序的违法等,从而来判断提何种诉讼最为恰当。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得知,张先生码头所在地块的规划是应当地政府环保规划的要求而被纳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的,在这之前,该地块是属于可建码头范围的。因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基于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保护,对张先生的码头实施关停政策时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且责令关停决定书存在送达程序瑕疵和认定事实不清,执行依据不足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基于以上,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是行得通的。

最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时,幸好张先生留了个心眼,将强制拆除人员和过程都拍摄保存了下来,为接下来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张先生码头上的建筑物只有少许仓库和看库员工的小房子,且性质为临时建筑物。之前已经申请续期过一次,现在还剩五个月才到期。而区政府下发的限拆通知,给的理由是张先生的临时建筑物在申请续期时并不符合可以续期的条件,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先前已经准许张先生的临时建筑进行续期,现在只因环保,即公共利益需要而定性张先生的建筑物为非法建筑,说不通,只能说是对先前行政许可的撤回,因此需要给予张先生合理的补偿才合法合理。
基于以上承办策略,张先生和承办律师一起努力最终赢得了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地上建筑物强制拆除损失在内的满意补偿。
 
三、律师说法
本案谈判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标准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虽然本案是环保关停,不是征收拆迁。但实务中涉及环保关停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多以征补条例的规定为参照。实务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企业的利润以其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同业同类生产经营行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
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利润既有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也有投资产生的利润,投资产生的利润通常不受停产停业的影响。因此,停产停业利润损失一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投资利润损失不在补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