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从“不予查处 到“责令重作” 律师介入房屋烂尾案件胜诉 推动相关部门履职

发布时间:2026-06-25点击次数:

案情回溯: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楼盘建设的“生命线”,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是法定要求,也是保障购房者资金安全的核心制度。但在实务中,部分开发商先将购房款转入自有非监管账户,再择机补缴入账,以此规避资金监管,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给购房者带来重大风险。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预售资金监管行政履职纠纷,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邹富丞律师代理购房者提起行政诉讼,成功推翻行政机关“自行改正即免查处”的错误认定,法院判决撤销违规答复并责令监管部门重新履职。

本案当事人于2021年购置了广东某市某办公商品房,后该项目有烂尾迹象,当事人问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邹富丞律师维权。律师经调查发现开发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引导其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公示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是要求将定金、购房款先后转入开发商名下的普通银行账户。后续虽开发商将该笔款项补缴至监管账户,但律师认为该行为已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资金安全隐患。律师向当地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提交《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提出三项核心诉求:一是依法查处开发商违规将预售资金存入非监管账户的违法行为;二是公开案涉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明细、资金流向等信息;三是协调推动退房退款相关事宜。

城规建局作出书面答复,一方面认可开发商确实存在未直接使用监管账户收取房款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却以“开发商已自行改正完毕”为由,认定不具备责令改正及查处的条件,同时以“涉及商业秘密、需加工分析”为由,拒绝公开监管账户资金明细,并建议退房退款问题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当事人不服该答复,向当地执行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执委会于2026年1月作出复议决定,全面维持了城规建局的答复内容。两级行政机关均持相同结论,维权陷入僵局。在此背景下,邹富丞律师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与复议决定,判令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律师介绍:

邹富丞律师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接触过众多行政案件、民事合同纠纷等案件。针对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处罚案件有过深入了解,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坚持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完善办案思维,最大程度实现业主诉求。


案件难点:

1. “自行改正”抗辩迷惑性强,法律边界模糊。行政机关的核心理由是“购房款最终已进入监管账户,违法行为已自行纠正”,这一逻辑看似符合“知错能改、不予处罚”的一般认知。普通购房者很难厘清“不予行政处罚”与“不予行政查处”的法律边界,也难以论证即便资金补缴,监管部门仍负有法定监管义务。

2. 商业秘密成为信息公开的“万能挡箭牌”。针对资金明细公开诉求,开发商与行政机关均以“核心商业秘密、涉及其他业主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同时叠加“信息需加工分析、非既有信息”的程序抗辩,双重理由叠加,想要突破信息公开壁垒难度极大。

3. 原告主体资格存在双重抗辩。被告同时提出两项主体资格异议:一是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应由业主委员会起诉,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认为退房退款属于民事纠纷,与行政履职无关,试图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诉求。


承办亮点:

核心破局:厘清“不予处罚”与“不予查处”的本质区别。庭审中,邹富丞律师直击争议核心:依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不予处罚” 绝不等于“不予查处”。城规建局作为预售资金法定监管部门,即便开发商事后补缴,也应当依法履行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后续加强监管等法定职责,不能以“自行改正”为由完全免除监管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这一观点精准击穿了行政机关的核心抗辩逻辑。

精准切割诉求,夯实原告主体资格。针对被告提出的主体资格异议,律师明确区分两类诉求:针对原告自身购房款被违规存入非监管账户的查处申请,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原告与查处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完整的原告主体资格;针对项目整体资金的公益举报,则另行区分处理。这一切割既守住了核心胜诉阵地,也有效回应了被告的程序抗辩。

直指复议决定疏漏,论证全面审查义务。针对执委会的复议决定,律师指出,行政复议机关负有全面审查、依法纠错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复议机关未对“自行改正即可免除查处职责” 的法律适用错误进行纠正,反而径行维持原答复,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关于全面审查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完整证据链条,还原违规事实全貌。律师系统整理了付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账户公示信息、履职申请书、两级行政机关答复等全套证据,清晰呈现了开发商违规收款、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完整事实链条,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提供了扎实的事实支撑。


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邹富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判决,本案取得阶段性重大胜诉:撤销被告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履行法定 (查处) 职责申请书 > 的答复》中,“未对开发商自行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相关内容;撤销被告区执行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应维持上述未查处内容的部分;责令城规建局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开发商违规收取预售资金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审理明确指出:“自行改正仅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不能免除违法责任,监管部门仍负有责令改正、记录诚信档案、持续监管等法定职责。仅以‘已改正’为由完全不采取任何措施,不符合预售资金监管的强制性要求。”

本次胜诉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执法边界 —— 开发商事后补缴不能成为监管部门免责的理由,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示范意义。目前,城规建局正按照判决要求,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重新开展调查处理。


律师寄语: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守护购房者 “钱袋子”、防范楼盘烂尾的核心防线。《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购房款应当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但在现实中,部分开发商通过 “先收自有账户、后补缴监管账户” 的方式规避监管,一旦资金出现挪作他用的情况,将直接威胁楼盘建设与购房者资金安全。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第一,购房时务必备注监管账户信息,主动要求将购房款直接汇入公示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切勿转入开发商普通账户;第二,若发现开发商存在违规收款、挪用预售资金等行为,可及时向住建、自然资源等监管部门提交查处申请,依法行使监督权利;第三,若监管部门怠于履职、以 “已改正” 等理由敷衍答复,不必被动接受,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行政监管的目的不仅是处罚,更是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即便违法行为看似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监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履职、规范执法,才能从根源上守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与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房地产纠纷、行政复议与诉讼、预售资金监管维权等业务,擅长处理复杂区域的行政争议、监管不作为等疑难案件。如果您遭遇商品房预售资金违规、开发商违法销售、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等问题,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务实的维权策略,守护您的合法财产权益。

01.png

02.png

0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