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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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开发商长期逾期交房,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银行却主张优先受偿权,对已陷困境的业主而言是双重打击。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邹富丞律师代理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法定解除权观点,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驳回银行关于优先受偿权与解除权超期的上诉,为委托人争取到应有权益。
案情回溯:
2021年,委托人夫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山东某项目的住宅一套。合同约定了买受人支付房款的时间、开发商交付商品房的时间,逾期超过18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约定退还全部房款与利息、支付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已如约支付房款,开发商至今未交付案涉房屋。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判令开发商返还委托人夫妇首付款及利息、已还贷款本息与违约金,并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借款合同不应解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解除权已超过除斥期间。案件进入二审,由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邹富丞律师代理。
律师介绍:
邹富丞律师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接触过众多行政案件、民事合同纠纷等案件。针对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处罚案件有过深入了解,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坚持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完善办案思维,最大程度实现业主诉求。
律师介入与证据准备
邹富丞律师接手二审代理后,识别三大核心难点:借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解除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针对这些难点,律师团队制定并执行了清晰、务实的策略与步骤。
一、紧扣司法解释与判例,夯实借款合同解除依据。律师团队逐条相关条款,明确在购房合同被解除导致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贷款合同;同时梳理一审庭审与卷宗材料,确认开发商长期违约已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二审代理意见搭建法理支撑。此外,律师检索类案与入库案例,以裁判要旨作为论证补充,增强说服力。
二、紧扣程序规范与举证规则,厘清优先受偿权主张的边界。律师审查一审庭审记录与银行主张,发现银行虽在陈述意见中提及“优先受偿权”,但未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亦未预交对应诉讼费;在合同解除的框架下,优先受偿权需另行主张,不应在本案中新增诉请。律师据此在二审中强调程序合规性,驳斥银行关于程序遗漏的主张。
三、紧扣期限解释与合同目的实质,论证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性。律师梳理开发商违约时间线与项目作为“保交楼”的特殊背景,结合交房不确定性与委托人的合理期待,说明委托人始终在积极主张权利,不存在怠于行使的情形;解除权应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状态确认时起算,而非机械自逾期180日点起算。该观点帮助二审法院厘清除斥期间的适用条件。
在证据准备方面,律师团队重点核查一审认定事实与证据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文本、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还款记录、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工程质量鉴定文件、律师沟通函与签收证明、项目“保交楼”状态等;在庭审中围绕上述证据展开有针对性的质证与论证,确保事实与法律依据衔接紧密。
维权焦点与应对策略
焦点一: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
我方代理意见:借款合同以购房为目的,与购房合同紧密关联。购房合同因开发商根本违约解除,贷款目的已无法实现。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借款合同应一并解除。
对方抗辩理由:两份合同相互独立,购房合同解除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解除。
法院认定:支持我方观点。购房合同被解除致使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焦点二:银行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应否在本案中支持?
我方代理意见:银行在一审中未将优先受偿权作为独立诉讼请求提出,亦未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属于抗辩意见而非诉讼请求。一审已对其抗辩进行审查。如银行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依法另行主张,不应在本案二审新增诉请。
对方抗辩理由:银行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且项目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遗漏其诉讼请求,构成程序错误。
法院认定:驳回银行主张。银行未明确提出独立的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一审未予审理不构成程序错误,银行可另行主张权利。
焦点三:解除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我方代理意见:委托人夫妇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非约定解除权。因项目被列为“保交楼”,交房是否具备条件不确定,委托人对交房始终存有合理期待,无法准确预判持续违约直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权行使未超过合理期限。
对方抗辩理由:逾期交房已超过180日,解除权早已产生;直至2025年才起诉,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解除权消灭。
法院认定:支持我方观点。交房条件不确定导致委托人存有合理期待,解除权行使未超过合理期限。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开发商应返还委托人首付款及利息、已还贷款本息、违约金;开发商应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委托人成功摆脱“未收房、仍需还贷”的双重困境,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律师寄语:
购房不仅是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更是一段与时间和契约相伴的旅程。当旅程因开发商长期违约而中断,当贷款银行提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普通人难免焦虑与无助。但法律给每一位守约者提供了保护伞:只要证据在手、路径正确,解除权不会被机械的数字束缚,贷款合同也不会变成无法卸下的重担。
给普通读者的几点建议:一、善用法定解除权,别被“时间”吓退。除斥期间的适用要看合同目的是否真正实现,尤其项目处于“保交楼”等不确定状态时,保留好协商、催告、律师函等证据是关键。二、理清“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关联关系。一旦购房合同依法解除,借款合同也一并解除,开发商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您不必独自背负还贷压力。三、理性看待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主张。预告登记不等于抵押权设立,银行的主张需以正式诉讼请求为前提,您可以依法抗辩并寻求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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