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结案时间:2024年3月
案情简介:
老王早年从浙江省某村村民手中购置了一间三层楼房用于居住生活,并办理了房屋的相关证书,随着时间的推移,老王主动提出分家将房子送给了自己的女儿小王。伴随着的城中村改造,老王的老房子也被划归为征拆范围内,2013年在与政府的征拆方协商一致后,小王与其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协议”),约定在补偿一定数额拆迁款的同时,另行给予小王住房安置。而这所谓的安置房,却迟迟没有落实到位。为此,小王多次主动协商,与政府征拆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希望安置房可以按照先前签订的《拆迁协议》落实下来。而在多次的交涉过程中,政府单方面变更了《拆迁协议》,表示小王并非农业户口,且其父亲已在村内申请了相应的宅基地,其已不属于本次拆迁的补偿对象,原协议中的安置房取消。
对于这样的结果,小王认为仅凭沟通协商已经很难达成自己的诉求了,必须采取法律维权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诸多考量后,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朱久林律师代理案件进行维权。
律师介绍:
朱久林 | 主办律师
退役军人,警校毕业。曾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办案件上百起。专业功底深厚,责任感强。专注擅长解决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
办案历程:
律师介入查证后 给出维权建议
朱久林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先行查证了委托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其中囊括了本案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政府的《房屋安置补偿决定》及后续答复书、土地证书、房屋交易契约等各项材料。结合委托人阐明的案件事实,朱久林律师认为,本案中政府方对案涉《拆迁协议》进行单方面变更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政府方仅因委托人系非农户口,就直接判定其没有分配安置房的资格,并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单方面修改。根据相关法规,本案中并不存在政府方可以变更、撤销协议的情形,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拆迁协议》应属于有效,委托人是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随即,在多次交流后,委托人同意了朱久林律师给出的维权方案,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撤销政府答复 继续履行《拆迁协议》
在案件首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朱久林律师针对被告政府单方变更《拆迁协议》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有力的控诉,请求院方认定其行为违法,撤销该协议的同时依照原有协议继续履行拆迁补偿职责。并且在此基础上,对于协议中约定的临时拆迁安置补助费,政府应以双倍的支付的形式进行给付。
作为被告的地方政府在庭审过程中则说明,原告作为拆迁补偿对象的主体并不适格,首先其并非农村户口,属于非村内人员。其次,原告的父亲已在分家后重新申请了当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次拆迁的补偿对象标准。为此,政府方才进行了针对《拆迁协议》的二次修改。其次,关于原告提及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已依照协议内容足额对委托人予以支付,故该诉请不应当被支持。综上,诉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院方在充分查证双方材料,并核实案件事实后,认定被告政府自行修改《拆迁协议》的行为存在过失,未对签订主体进行相应的核实,应当对本案的结果负主要责任。故判令其撤销修改后的《拆迁协议》,按照原有的协议继续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二审法院未开庭 仅凭借材料直接驳回政府上诉
而在一审作出裁定后,被告政府认为一审的判决结果有失偏颇,过度偏向了原告一方,再次搜集材料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高院在分析其提交的材料后,分析一审判决后,直接采取了简易审理,驳回了上诉人地方政府的诉请。
最终结果:
最终,本案经过法院先后两次审理,均达到了委托人满意的结果,驳回了地方政府的上诉,撤销了政府方单独修改的《补偿协议》内容,并责令其依照先前签订的《补偿协议》继续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后续,当地政府将按照判决书结果,向委托人按期交付拆迁安置房,本案也在朱久林律师的代理下顺利结案。朱久林师之所以能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取得显著成效,关键在于他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套成熟的方法论。正是凭借这些,能够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对同类案件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从而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