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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建的厂房,只有村委的土地租用租赁合同,无土地证、无产权证,那现在说我们违章,不给补偿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一、主要事实:

来自于河北张家口王先生,2009年6月11日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租期30年,同年建造的厂房经营纺织生意,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生意一直都不错,2016年8月份,接到政府下发的征拆通知,说因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属违建要求拆除,被强制拆除,造成重大财务损失,不给补偿怎么办。

二、律师分析:

首先,一般来说,租用的村集体的土地是没有土地证的。村委的土地租用凭证只是土地租赁合同,依据2008年《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规定,需要申请办理建筑规划工程许可证,租赁合同并不能取代土地批复手续。况且村委会也不具有法定职权范围,没有相关土地审批和建设规划审批的批准权限。

其次,厂房属违建,因没有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被拆除后损失补偿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等于完全没有补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2款规定,可以主张财物损失赔偿。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房屋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若房屋不属违建,毋庸置疑,强制拆除违法。若房屋属违建情况下,也需按照正常的法定程序,先有相关规划部门认定,在认定过程中,作为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这个权利被剥夺,那么前期认定是不成立的。就本案而言,政府存在严重程序和实体违法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要给与补偿或赔偿。

三、维权建议:

1. 搜集强制拆除时证据材料作为争取补偿有利证据。如:报警记录、强制拆除现场摄像照片,财物照片等等。

2. 在事前未达成协议,未告知何时拆迁,屋内财产未搬离、未清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3. 申请拆迁项目规划审批文件,补偿方案等信息公开。

四、重点法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