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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遇到拆迁,补偿太低,如果不签协议会不会遭遇强制拆除呢?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一、主要事实
 

张某拥有一个合法企业,手续齐全,现在遇到政府拆迁,要对其厂区进行征收,但是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加上自己又是共产党员,又不想和政府对着干,担心如果不迁补偿协议会不会有可能遭到拆迁方的强制拆除。
 

二、律师分析
 

作为被拆迁户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你有选择的权利,可以签也可以拒签,但在实践中,不签协议被强制拆除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其中包括两种:(一)违法强制拆除;(二)合法强制拆除。所谓违法强制拆除是指所有未经合法强制拆除手续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都属于违法强制拆除。在没有签补偿协议前,对于对方会不会违法强制拆除我们无法预测,但是实践中这种情况却频频发生。
 

若遭遇违法强制拆除,需要积极取证,报警录音,遭遇强制拆除报警并录音虽是老生常谈,但还是要重点强调,因为这是之后维权的关键环节。做好财产保全,现场录像,地点,车辆牌号,现场情况,实施拆迁人员的相貌等等,以便日后维权作为证据使用。
 

所谓合法强制拆除是指,这里包括两种情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了房屋征收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制拆除。
 

由此,被征迁人如在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集体土地)后,不签约,又不复议、诉讼的,征收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司法介入进行合法强制拆除,一旦遭遇这种情况拆迁户便处于被动地位,律师建议企业遇到拆迁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士帮助。
 

三、维权建议
 

(1)申请公开本次征收补偿方案。看对于该征收范围内厂房具体如何补偿。
 

(2)聘请专业评估公司对厂房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地上附属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全面评估。
 

(3)以防强制拆除,对厂房进行全方位录像、拍照,留取证据。
 

四、重点法条
 

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26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