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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未取得合法规划审批许可手续,是否应一刀切且无任何补偿?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一、主要事实
 

2003年5月20日,王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王先生对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当时有政府招商引资文件,政府也同意允许在地上建造厂房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同年建造5000平米厂房并先后投资生产,然而,在2014年王先生厂房被行政执法局认定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且不予补偿。
 

二、律师分析
 

企业遇到拆迁,需要考虑企业建设年限,来源以及缘由,比如:当时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并有会议纪要,政府允诺可以兴建厂房,存在这种情况是不能单纯认定违章建筑拆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无证建筑不完全等同于违章建筑,造成经济损失依然有权向政府要求补偿,依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需要考虑历史因素,不能一刀切以拆违促拆迁方式来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过程中这类企业拆迁是可以按照拆迁补偿标准来主张。
 

三、维权建议
 

(1)审查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性。是否依法对射线的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08年之前的无证且有历史年限的建筑是不能一刀切为违章建筑的。不属于违章建筑违法强制拆除的要对其进行全面补偿;属于违章的,要对其合法财产部分进行赔偿。
 

(2)找出当年的招商引资文件或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当年的会议纪要,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
 

(3)对以拆违促拆迁的违法行为申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追究拆迁房的违法责任。
 

四、重点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