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书籍

厂房遭遇强制拆除,国家就不该赔偿吗?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一、律师分析:

(一)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二)非法强制拆除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中的执法责任,主要包括不作为责任和乱作为责任。

不作为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责任;而乱作为行为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乱作为责任设定的前提是行政执法依据中对程序和实体条件的明确规定。细化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政违法事项,明确违法责任、追究主体、追究程序,我认为执法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法律对文明执法理念、科学执法程序和对等于执法权力的执法责任的设定,行政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最终要实现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中。因此,在立法时就设定执法的责任,杜绝执法的问题,可以防患于未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现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而进行的依法界定法定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追究执法责任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无疑是责任法定的前奏,我们期待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制度到法律的升位。

二、重点法条:

(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3)《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4)《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