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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7-03点击次数:

一、主要事实:

浙江杭州市某县张某一直经营一企业是2006年通过政府招商引资过来投资建设,取得合法土地证,房产证,2016年遇到强制拆除,损失重大,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人身扣押、拘留等等,拆迁方答复,没有钱,怎么办。

二、律师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职责范围履行义务屡见不鲜,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征拆,为了达到目的和工作效率,不择手段,无视法律存在,拆迁方像土匪一样流氓式拆迁,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害。

  首先,企业是2006年招商引资而来,并同年进行的企业投产建设,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房产证等,由此,说明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性是不存在质疑的。

其次,在2016年企业突然遭遇政府强制拆除,在前期没有任何认定,通知、决定的情况下被非法拆除,实施这一强制拆除行为行政机关属违法。

最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四、五条规定,在公民没有犯法前提之下,对其公民的人身限制自由,拘留、扣押等行为属侵权,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权利。

由此,可以针对这个违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能是停止行政行为、赔偿损失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规定,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对遭遇非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经济财物损失有权申请政府赔偿, 申请相关行政部门项目规划文件信息公开,有权向规划部门申请人认定违章前置文件的合法性。

三、重点法条:

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②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③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