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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禁养关闭强制拆除千万赔偿案三胜诉03:确认赔偿养殖场两千余万_石磊胜诉

发布时间:2020-08-19点击次数:

本案要点:一,涉案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养殖场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本案中,原告养殖场被拆的原因是其位于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但原告养殖场作为用地企业依法向当地政府申请用地时,当地政府在自然保护区已经划定的情况下仍然做出同意用地的批复,而后原告又先后办理了项目备案,环评批复等手续,又先后投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被告行政机关应先补偿后,在进行拆除,且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该强制拆除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关于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得到支持,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最终确认赔偿价值,包括房屋建筑物损失,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损失,机器设备损失,山羊损失,树木损失,评估费等,累计赔偿金额两千余万元,被告行政机关在60内支付给原告养殖场,如未在规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